政协委员于兵:完善残疾人专用火车票额发售制度
城市晚报讯 我省全国政协委员于兵,作为一名聋哑人,非常关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昨日,于兵在接受采访时建议,要完善残疾人专用火车票额发售制度。
据于兵介绍,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06年我国共有残疾人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有残疾人的家庭户数为7050万户,占全国家庭总户数的17.80%。
“作为公民,残疾人享有和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权利,包括搭乘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权利。”于兵表示,考虑到残疾人在购票和乘车过程中可能面临更多困难,原铁道部等四部委于2011年发布《关于做好铁路残疾人旅客专用票额车票发售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每趟旅客列车预留一定数量的残疾人旅客专用票额,自预售之日起至始发站列车开车前24小时,专门发售给符合购票条件的残疾人旅客,并在票面标注‘专’字;剩余票额对外发售”。
于兵说,残疾人专用火车票额发售制度的确立,极大方便了广大残疾人出行,深受残疾人及其亲属的欢迎。但经过三年的实践,也暴露出一些美中不足之处。这主要体现在上述《通知》惠及的人群过于狭窄。《通知》要求,只有残疾类别为视力、肢体或智力,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残疾人,才可购买残疾人专用票。这一规定保障了最为困难的中重度残疾人的需要,却忽视了人数更多的轻中度残疾人的出行需求。而在现实中,后者的出行概率更高,对残疾人专用票额的需求也更加迫切。
具体建议为:保持现有残疾人专用票额预留数量不变;残疾人证载明残疾类别为视力、肢体或智力,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残疾人,可自预售之日起,至始发站列车开车前24小时止,购买残疾人专用火车票;凡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自始发站列车开车前72小时起,至始发站列车开车前24小时止,购买残疾人专用火车票;自始发站列车开车前24小时起,如残疾人专用票额仍有剩余,则面向任意旅客发售。
(特派北京记者 姜永鑫/报道 李煦/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