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通知
吉民函〔2015〕89号
各省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乱摊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群办函字〔2015〕21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函〔2015〕138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现就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
二、整治任务
对社会组织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借用行政资源、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进行的乱摊派问题。重点整治下列3类问题:
(一)社会团体强制企事业单位入会并收取会费。
(二)社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派捐索捐、强拉赞助等行为。
(三)社会组织强制企事业单位接受服务,并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
三、整治工作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工作部署(6月20日至30日)。
各省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各级民政部门分别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指导社会组织对乱摊派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和违规收费清理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检查(7月1日至31日)。
各省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各级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存在乱摊派行为的社会组织,视情节依法要求整改或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阶段:督导检查(8月1日至20日)。
民政部门派出检查组,对社会组织乱摊派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信访举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举报电话:0431-89152138,举报邮箱: [email protected] )。
第四阶段:总结上报(8月21日至31日)。
各省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各级民政部门总结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工作情况,请于2015年8月31日前,向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报送总结报告(报送邮箱: [email protected] )。
四、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行为,涉及面广、责任重大。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宣传动员,强化社会监督,设立受理乱摊派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二)要依法依规。各省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各级民政部门在整治工作中,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对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和收费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对发现的社会组织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三)要建立长效机制。在发现和整改问题的基础上,注重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健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确保社会组织行为规范长效化、常态化。
联系人:张余才 电话:0431-89152138
邮箱: [email protected]
吉林省民政厅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