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单位履职尽责管理的通知
吉建质〔2022〕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工程监理企业:
2022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中,住建部督导检查我省部分工程时发现,工程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的问题较为普遍,外埠入吉监理单位项目人员不到岗履职问题更加严重。为落实督导问题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项目监理人员质量安全行为,促进监理人员更好履职尽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加强监理单位履职尽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
(一)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必须与建设项目规模相符、专业配套、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的监理人员应当与投标文件、合同约定及监理规划人员名单一致。
(二)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资格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并依法依规履行总监职责,保证到岗率。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且项目最多不超过三项,地点应在同一城镇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代替总监理工程师履行必须由总监履行的职责,包括审核、签字、组织验收以及参与实名制考核等。坚决杜绝总监理工程师跨区域任职、无法到岗履职尽责的情况发生。
(三)其他监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履行责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监理项目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其他配套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确有能力的,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三个,且项目地点在同一城镇区域内。监理人员要按规定在工程资料上签字,对分包单位资质严格审核把关,按相关要求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对危大工程、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组织验收。
二、强化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一)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监管和检查,重点加强对外埠入吉监理单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监理单位履责尽职。检查要避免流于形式,发现监理单位存在不履职尽责行为的,要下达整改通知单,监督整改。
(二)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理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录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要定期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
(三)省住建厅将从8月中旬开始对全省工程项目进行明察暗访,对监理单位未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将直接下达执法建议书。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