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计取规定的通知

03.06.2015  12:08

    

  吉建造〔2015〕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计取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2015]23号)精神,现就工程结算工伤保险费计取的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执行《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4)的工程,结算时工伤保险费按定额人工费的0.08%计取。

  二、执行《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的工程,结算时工伤保险费按定额人工费的0.08%计取。

  三、执行《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0)的工程,结算时工伤保险费按定额人工费的0.1%计取。

  四、执行《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的工程,结算时工伤保险费按定额人工费的0.1%计取。

  五、本文件仅适用于按吉人社联字[2015]23号文件规定,由建设单位直接缴纳工伤保险的工程。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