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
吉建城〔2017〕10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县),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公用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就2017年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各市(州)县(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并由省厅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上报省住建厅规划处,未经过省厅审查的必须依法履行专项规划报批程序。各地应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区域和要求,并按专项规划实施建设。各地请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成果上报省住建厅。
二、各试点城市制定2017年海绵城市建设计划。请白城市、长春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梅河口市、珲春市等国家和省级试点城市尽快制定2017年海绵城市项目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海绵城市建设进展、海绵城市样板工程进度、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等情况,并于2017年3月14日前上报给省住建厅城市建设处。
三、明确区域位置图。各试点城市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规划图上,将2020年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20%城市建成区区域、2030年80%的城市建成区区域标示清楚,形成区域位置图(见附录《2020年、2030年海绵城市建设区域位置图标识说明》),于2017年3月14日前上报省住建厅城市建设处。
同时,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海绵城市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转发你们,请按照国家对海绵城市试点的标准和要求,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