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的通知
吉建设〔2016〕6号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等文件,决定开展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换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执行,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要求:
(一)审查机构需将全部审查人员信息录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备案。
(二)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包括建筑、结构、勘察专业。
(三)房屋建筑工程中,给排水、暖通专业合并,审查人员可共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给水排水工程所需专业为给水排水、城镇燃气工程和热力工程所需专业为动力、环境卫生工程所需专业为环保;必须配套的专业为《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市政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规定的主导专业。
(四)审查人员应专职从事审查工作,身体健康且年龄不超过75周岁(1942年1月1日之后出生)。
(五)审查机构应具有配套的技术装备和独立的工作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二、申报程序
换证工作于2016年底前完成。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审查机构即可上报换证材料,材料报送至省政务大厅住建厅窗口。
三、换证材料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有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四)审查人员与审查机构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主要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包括以下内容:事业性质审查人员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人事关系证明;企业性质审查人员近三个月参保证明(应是社保机构管理软件输出,含有参保人员自然信息情况的一览表,并加盖社保机构公章)。退休人员要出具退休证明。
(五)新增审查人员还应提供毕业证、职称证、注册证(非注册人员不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经相关单位及法人代表确认的《审查人员工作经历及业绩核查汇总表》(见附件2)。
(六)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要求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在申报时可提出增项、升级申请。
(二)企业上报申报材料一式2份,需各装订成册,并列出目录及页码范围,规格为A4纸。
联系方式:
省政务大厅住建厅窗口 张 甦 0431-82752880
厅勘察设计处 邢蕴哲0431-82752399
附件:1.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申报表
2.审查人员工作经历及业绩核查汇总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25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