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的指导意见(试行)
吉建设〔2015〕9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促进全省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确保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依据国家、省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加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各级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确保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勘察设计单位要高度重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责任意识,各相关协作设计单位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组成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技术力量,提高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水平,鼓励开展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业务,为工程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和全力支持。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对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认真审查。
二、明确规定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一)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规定。工程勘察业务应由具备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承接,工程设计业务应由具备市政行业(给水、排水、热力)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承接,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各专业设计应同步进行,对于电力、通信、燃气管线入廊的项目,当设计单位不具有相应设计资质时,应与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招投标及设计业务。
(二)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类别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有市政行业审查资格,审查业务范围至少应包括给水、排水、热力专业。对于电力、通信、燃气管线入廊的项目,当审查机构不具有相应审查类别时,可以聘请其它审查机构相关专业的审查人员或技术咨询专家审查。
三、切实提高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水平
(一)确定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专家(见附件),对我省各地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等进行技术咨询指导。各专家所在单位要全力支持专家的技术咨询工作,积极配合完成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确保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各勘察设计单位应认真遵守和严格执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及各入廊管道管线相关行业设计标准规范,符合《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吉建办[2015]39号)等技术规定。
(三)各级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单位要组织技术人员开展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标准规范学习和培训。借鉴发达国家和省市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实际做法,鼓励设计单位开展城市综合管廊的专题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现代设计方法,筹备编制适合我省地域特点的标准图集,提高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水平。
四、确保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履行先勘察、后设计、经施工图审查,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管线布置和断面型式应优先选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断面推荐方案》,提高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规范化、工业化水平。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应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应签订授权书。
(二)规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勘察设计业务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招标投标程序,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合同文本样式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并将合同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外埠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我省从事勘察设计业务,要严格按照我省相关规定进行入吉备案审核,实施对单位资质、技术力量、技术水平、现场服务等全过程的动态监督管理。鼓励建设单位在开展发包业务时优先选择《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结果的公告》(第352号)中发布的信用评价优秀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省内设计队伍。
(三)加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监督检查。各地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动态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勘察设计过程中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执行标准规范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把提高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吉林省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专家名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