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联盟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02.11.2015  14:54

 

吉林省联盟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联盟标准管理,服务经济发展质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创新成果标准化,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盟标准,是指为了在标准联盟组织(以下简称“联盟”)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由联盟制定并发布的,联盟内企业共同执行的特殊类型的企业标准。 联盟是指由两个(含)以上同一产业领域及其产业链上下游的依法注册的企业或依法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社团等其他组织发起成立的,以加强标准化交流合作为目的,通过联合制定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共性要求的标准,共同促进产业发展的具有联盟章程的联合体。 联盟内设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是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或者依法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社团等其他组织,具体由联盟协商确定。 第三条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成立联盟,制定联盟标准或开展联盟标准化活动,以及联盟产品标准备案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联盟标准的制定 第四条 联盟标准由联盟成员共同制定,由联盟发布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 制定联盟标准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预研、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和废止等环节。 第六条 联盟成员均可提出联盟标准立项提案,经联盟秘书处提交联盟全体成员按联盟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决,对表决通过的标准项目予以立项,并组织成立起草工作组。联盟标准形成征求意见稿后,由秘书处组织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及废止等工作。 第七条 联盟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联盟成员生产的同类产品,因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制定的产品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促进技术进步,联盟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产品标准; (三)联盟成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共性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四)区域之间、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就统一的供需要求,经协商一致制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八条 制定联盟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保护环境和卫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有利于技术进步,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四)有利于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满足产业发展需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九条 联盟标准的编写,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等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联盟标准的审查,应由5人(含)以上具备下列资格的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 (三)了解国内外该领域相关技术、标准发展状况; (四)来自相关行业研发、生产、检验、销售和服务等领域。 第十一条 联盟标准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联盟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二)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 (三)标准编写与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等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第十二条 联盟标准的审查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意见及会议纪要,由联盟秘书处提交联盟全体成员按联盟章程表决通过后,作为批准发布的依据。 第十三条 联盟标准编号由联盟标准代号(统一取“吉林省联盟标准”中关键词的汉语拼音的首个大写字母组成,即“JLLB”)、联盟代号(一般由联盟名称中关键词的汉语拼音的首个大写字母组成)、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如下图示: JLLB/××× ×××-×××× 年代号 顺序号 联盟代号 联盟标准代号 第十四条 联盟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联盟标准的复审程序与本办法规定的制定程序相同。 第十五条 鼓励将联盟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第三章  联盟产品标准的备案 第十六条 联盟产品标准的备案按照国家和省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