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08.06.2017  11:12

              

              吉建设〔2017〕6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全省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5〕75号)、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64号)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要求,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为加快促进全省海绵城市工程建设,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确保海绵城市相关工程设计落实到位,依据国家、省对海绵城市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要求,现就加强海绵城市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设计先行作用

  (一)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各级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海绵城市相关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确保海绵城市建设设计质量和水平。勘察设计单位要高度重视海绵城市设计工作,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建筑小区、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城市水系等相关工程按照国家、省出台的技术标准规范,认真落实海绵城市设计内容。各相关部门及设计单位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组成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技术力量,提高海绵城市工程勘察设计水平。鼓励开展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业务,为工程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和全力支持。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文件要求,对工程设计文件中落实海绵城市相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二)严格落实设计要求。推进海绵型建筑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因地制宜采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推进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扩大使用适用于寒冷地区的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大力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达标建设,加快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岸线净化;加快建设和改造沿岸截流干管,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三)推进公园绿地建设和自然生态修复。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通过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河道系统整治,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恢复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

  (四)推广使用新型技术。借助省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生产企业等相关力量,结合严寒地区气候特点,开展适宜技术研究,探讨可行的技术路线,建立因地制宜的技术体系,推进产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实施海绵城市相关技术、产品评估制度,省住建厅将定期组织专家召开技术评审会,发布技术、产品推广目录,各地应优先从推广目录中选取。

  二、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勘察设计资质

  (一)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规定。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最好具备一定的海绵城市相关设计业绩。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各专业设计应同步进行。对于包含市政、建筑小区、园林等综合项目,当设计单位不具有全部设计资质时,应与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招投标及设计业务。

  (二)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类别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认定的资质等级类别范围内开展海棉城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并与工程类别和项目规模相符合。对于园林、水系等相关项目,当审查机构不具有相应审查类别时,可以聘请其它审查机构相关专业的审查人员或技术咨询专家审查。

  三、切实提高海绵城市建设勘察设计水平

  (一)确定吉林省海绵城市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专家组(见附件),对我省各地城市海绵城市相关工程设计进行技术咨询指导。各专家所在单位要全力支持专家的技术咨询工作,积极配合完成海绵城市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确保吉林省海绵城市勘察设计满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国家已经出台了海绵城市建设系列相关标准,并且特别针对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修编了建筑小区、市政道路、室外排水、城市绿地等规范。各勘察设计单位应认真遵守和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年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版)、《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2016版)、《城市绿地设计规范》(2016年版)、《环境景观-室外工程细部构造》15J012-1、《城市道路与开放空间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15MR10、《吉林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2016)、《吉林省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与利用技术规程》DB22/T168-2017、《吉林省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标准图集》吉J2017-060等相关设计标准规范。

  (三)各级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单位要组织技术人员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标准规范学习和培训。借鉴发达国家和省市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实际做法,鼓励设计单位开展海绵城市的专题研究、推广适用于北方寒冷地区应用的技术措施,认真学习吉林省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和图集,提高海绵城市相关工程勘察设计水平。

  四、确保海绵城市相关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履行先勘察、后设计、经施工图审查,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海绵城市相关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海绵城市相关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应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应签订授权书。

  (二)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勘察设计业务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招标投标程序,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合同文本样式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并将合同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外埠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我省从事勘察设计业务,要严格按照我省相关规定履行入吉登记手续,实施对单位资质、技术力量、技术水平、现场服务等全过程的动态监督管理。鼓励建设单位在开展发包业务时优先选择《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度全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结果的公告》(第441号)中发布的信用评价优秀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省内设计队伍。

  (三)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各地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海绵城市相关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动态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勘察设计过程中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执行标准规范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把提高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吉建城〔2016〕88号)文件要求,对不能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设计和施工工程,将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工程建设,对严重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设计和施工队伍,将按照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停止其在吉林省境内设计和施工的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名录

     2.吉林省海绵城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专家名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7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6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