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日报】严格管理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解读

20.01.2015  10:46

  2014年11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虽然《修正案》已经实施了一个多月,但《修正案》里涉及的一些交通违法行为对交通参与者来说还有些不太明了,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为了能够使《修正案》得到更好地实施,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确保广大交通参与者出行方便。

   新变化——将为村道设明显标志、标线

  开车的人都会有这种感觉,走惯城市施划一新的街路后,一开车进入乡村街路特别不适应。因为,农村道路安全设施以及道路标志、标线等设置尤为缺失和不规范,给行车安全带来隐患。

  “针对农村道路标志、标线设置缺失,农民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较为突出,我们已建议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加强规范。”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耿强在《修正案》说明中透露,按照国务院2012年《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正案》中增加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体系建设,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以及道路的标志、标线。

   新亮点——酒驾、套牌将进入诚信平台

  《修正案》认为,建立诚信平台对于有关部门有效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强化交通参与者的自我约束会起到积极作用。《修正案》规定:“省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主要记载酒驾、套牌、超速超载、闯红灯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以及违法后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金融保险等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职能需要合理利用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

  《修正案》同时提到:“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对个人违法信息的保存期限为五年;超过五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个人可以利用道路诚信信息系统平台,查询本人信息。”“开放和利用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新举措——处理事故应接受公众监督

  《修正案》对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将工商部门职责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和报废汽车实施监督管理。

  《修正案》也对公安交管部门的执法监督作了补充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对办理车辆登记、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核发证、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等事项建立公开办事制度,强化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新建议——施工中断交通及时调整信号

  据统计,不按标线行驶已成为2014年我省车辆违章的“重灾区”。在修改《修正案》中,关于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设置及调整问题反映较为强烈,很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建议给予规范。

  为此,在《修正案》中,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根据道路等级和通行需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第三款修改为:“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高、调整、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整、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在五日前向社会公告。”在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条:“因道路施工需要中断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交通信号。

   新处罚——将增加乘客抛物等三项处罚

  根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三项处罚。《修正案》规定:“对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公交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占用其他车道的;以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中型以上客车和货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速行驶,未超过10%的,设定了罚款处罚。

  调整了两项处罚幅度:将“在限速低于60公里每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且未造成后果,予以警告”的规定,修改为“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未造成后果,予以警告”。将“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且未造成后果,予以警告”的规定删除。

   新增加——限速段应在醒目位置设标志

  关于道路限速和测速取证,《修正案》参照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在《修正案》第七条中增加两款有关限速的规定。即“道路限速的设定应当以保障行车安全和提高通行效率为目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科学设定:道路设计速度;道路线形条件、路侧环境影响、沿线设施;机动车安全运行速度;道路交通流量以及车辆类型构成;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限速路段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限速和解除限速的提示标志”。

  《修正案》增加一条有关测速取证的规定:“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的原则,科学规划。

  此外,这次的《修正案》中也修改了原《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的一些相关条款,其中比较引人注意的就是原《办法》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2000元罚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5000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3000元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5000元罚款。

   链接

  链接1: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制定12项交通违法行为,民警发现前两次,只做教育不做处罚,如果第三次发现同一违法行为,且有记录的,要按规定予以处罚:

  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经指出后立即粘贴的;或因风挡玻璃破碎,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损坏,当场可提供两日内更换风挡玻璃发票或证明的;机动车驾驶室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或者驾驶两轮摩托车时车把悬挂物品妨碍安全的,经指出后立即改正、排除妨碍的;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经系统查询驾驶人有驾驶证、车辆状态正常的,且无其他违法行为;机动车在禁止鸣笛区域,确因紧急情况短暂鸣笛的;驾驶人逾期未审验,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行驶途中由于路况、天气等原因,致使号牌被污水、泥尘遮挡不清,经指出后立即清除的;在城区内因前车遮挡视线无法识别信号标志而违反禁止通行信号的;外埠来长车辆违反车牌尾号限行规定,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机动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但驾驶人在现场,并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实习驾驶人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因交通意外事件,导致交通违法的;外埠来长车辆在长期间机动车号牌丢失的。

  注:“外埠来长车辆”是指临时来长的机动车辆,主要为所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为长春市以外的同一城市(地区)车管所核发的,持五日内通过公路、高速公路收费站的通行费收(票)据的车辆。长期驻长的外埠车辆、外埠驻长人员驾驶本地车辆以及本市人驾驶外埠车辆的,不在“外埠车辆”之列。

  链接2:针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录入标准,由过去的“五不录”变为“八不录”。“五不录”包括:右转弯轧线的不录;轻微轧线,不骑线、不越线的不录;标志标线不清的不录;前方有障碍物,后方车辆不得不绕行引发违法行为的不录入;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连续多车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录。新增三项“不录”具体为: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导致违法的不录;违法图片不清晰的不录;外埠车辆因不熟悉本地路况导致违法的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