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吉林省律师、公证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司法局:
为做好2015年度吉林省律师、公证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归口认定的方式开展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
(1)省直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人员,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组织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后,报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批。
(2)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所属地区事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所人员,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组织申报,经主管司法局审批后,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
二、认定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管理权限认定备案: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符合岗位专业条件,并从事本专业一年以上的;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两年以上的。
3.具有大专学历,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三年以上的;或具有大专学历,不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四年以上的。
4.具有中专学历,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五年以上的;或具有中专学历,不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六年以上的。
三、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由个人向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申请,并填报《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
2.考核公示。由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工作情况及认定条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3.组织申报。由用人单位对考核合格人员的《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进行核定,并填写《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报汇总表》,按工作程序,省直公证处报省司法厅审核确定,省直律师事务所报省律师协会审核确定。
4.审核确定。上述主管部门对申报认定人员进行核准,对核准人员进行汇总,并将申报人员《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和《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报汇总表》及电子版,统一上报评委会办事机构。
5.核准存档。评委会办事机构予以核准后,由用人单位将审核批准的《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存入所属人档案。
四、认定时间及地点
省属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认定时间从2015年8月3日开始至8月20日结束,认定地点在吉林省委党校(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299号)1号学员公寓112室,电话:81761020,逾期不再办理。
五、审核材料
审核材料包括:用人单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申请(红头正式文件),《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报汇总表》及电子版,申报认定人员的学历学位原件、单位聘用合同原件及《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一式两份)。
联 系 人:杨 剑
联系电话:0431-83110642,18504306160
附件:
1.2015年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
2.初级汇总表
吉林省司法厅
201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