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20.06.2015  12:16

  松花江网讯 6月19日,记者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我市进一步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同时开展省内跨市州异地贷款业务。此政策将于7月1日正式执行。

 

   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相关文件要求,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按照以前的政策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的为30%,政策调整后,只要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是首套普通自住房,不论多大面积,首付款比例都是20%(存量房贷款比例不变,即按照不超过房屋评估总价70%发放)。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有房贷但有还款能力

 

  可以再次贷款购房

 

  拥有1套住房尚未结清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无逾期贷款且有还款能力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核定贷款额度时,借款人月还款额从家庭月总收入的50%提高到 60%。比如:您有一套贷款购买的房子,每月还2000元钱,夫妻俩的收入是8000元钱,有足够的偿还能力,可以再次贷款购房,两项贷款原来月还款额最高为4000元,政策调整后月还款额提高到4800 元。

 

   省内可以跨市州

 

  开展异地贷款业务

 

  落实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在省内其他市州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在符合我市其他贷款条件下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比如:您在吉林市上班,但在长春市缴存公积金, 想在吉林市购买普通自住房,只要符合我市其他贷款条件,就可以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江城晚报记者/王寿生 编辑/王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