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内缴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在长春市贷款购房

12.06.2015  09:00

近日,记者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6月15日起,在本省内其他市(州)缴存公积金人员,在符合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在长春贷款购房。

 

近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了《关于受理省内异地贷款申请的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提高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改善全省缴存职工居住条件(下称“职工”),根据《关于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5]18号)、《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吉建发[201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管理实际,决定自2015年6月15日起,职工在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长春市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