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出台公积金新政 单次提前部分还款不低于5万

06.05.2015  11:11

  5日,长春晚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方便住房公积金借款职工办理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我市出台新规,办理提前部分还款的每次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且单次办理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

  根据规定,借款职工须已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1年以上。贷款期在5年以内的,还款期间可办理1次提前部分还款;贷款期在10年以内的,还款期间可办理2次提前部分还款;贷款期在15年以内的,还款期间可办理3次提前部分还款;以此类推,总数不能超过6次。

  借款职工不可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与现金组合进行提前部分还款;借款职工和共同借款人不可用各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组合进行提前部分还款。已签订冲还贷协议的借款职工办理提前部分还款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