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积金放宽租房提取条件 每月不得超1000元

12.05.2015  12:29

  近日,长春市发布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其中,对于租房的职工提取公积金取消了户口的限制。昨日,记者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政策再次放宽。

  新政策要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住住房且租住公租房或租住商品房的便可提取公积金。租住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长春市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每套房屋允许提取一次,租赁70平方米以下(含70平方米)房屋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800元每月;租赁70平方米以上房屋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每月。

  在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地区及铁路职工在铁路沿线地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每套房屋允许提取一次,租赁70平方米以下(含70平方米)房屋的,提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600元每月;租赁70平方米以上房屋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800元每月。

  提取公积金时须持以下证明材料:租住公租房的要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房的要提供可确定房屋准确面积的《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结婚证(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职工提取时,除提供上述材料还须同时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提取申请表,公积金卡或工行、建行卡。

    记者 陈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