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借款年限与房龄之和延长至不超过40年

31.05.2016  01:13

  新文化讯(记者  黄艳丽)  日前,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长春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中的作用,其中规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存量住房的,借款年限与房龄之和由不超过29年调整为不超过40年,但借款年限不得超过30年。 

  首付比例方面,职工首次或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职工第3次申请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职工首次或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存量住房,房龄不超过5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房龄超过5年未超过2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房龄超过2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职工第3次申请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责任编辑:陈传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