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成立公益类国有林管理机构 编制全省统筹使用
2015年11月2日吉林省政府常务会和省委深改会审议通过《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该《方案》指导思想明确,目标合理,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改革主要亮点:
一是国有林场定性明确。吉林省有340个国有林场,针对类型多样的现状,吉林省确定原为全额和差额事业性质的国有林场保持不变;对自收自支事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加挂国有林管理机构牌子;对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设立国有林管理机构,与林场合署办公。改革通过重新设立国有林管理机构的形式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的生态责任和组织方式,妥善解决了企业林场的功能定位问题,国有林管理机构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符合国有林场改革方向,符合吉林省实际,体现了创新精神,为全国国有林场改革提供了经验借鉴。
二是编制核定标准明确。国有林场编制核定标准为西部平原地区按每2000亩左右1人核定、中部半山区按每3000亩左右1人核定、东部山区按每4000亩左右1人核定,对管护任务较重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城市周边地区、边境地区适当增加编制数,所需编制在全省现有国有林场编制总量内逐步调剂解决。改革过渡期间,人员一律只出不进,原国有林场属性不变,人员身份不变,拨款方式不变。体现了分类施策的原则,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能够加大国有林场整合力度,有利于国有林场又好又快发展。
三是改革范围覆盖面广。方案提出将国有林场、森林经营局、苇场、林木良种基地、森林公园、公益林管护中心等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国有苗圃合并到国有林场及目前由其他行业管理的国有林场划归林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后,可纳入改革范围。统筹解决了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问题。
四是财政支持有力。吉林省省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解决国有林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分离林场办社会职能和其他改革成本问题。(场圃总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