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民提示信息中不良记录查询期为5年
日前,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制定《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在《暂行办法》中提到公民提示信息中的不良记录查询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予以删除。
禁止征集公民基因血型等
《暂行办法》指出,有关机关和组织禁止征集以下公民信息: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公民信息。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征集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相关信用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各级有关机关和组织有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法人和其他组织提示信息中的不良记录披露期限为5年,披露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予以删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不良记录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提示信息中的不良记录查询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予以删除。
查询信息需经他人书面同意
除了禁止征集相关信息外,《暂行办法》还对部分可公开信息进行了界定。
省信用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披露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公开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登记信息中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合伙人、股东或发起人姓名、经营范围; 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或营业执照编号;专项许可和资质信息;认证认可信息和商标注册信息;逾期未履行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仲裁机构裁决的信息等。
因信贷、赊销、租赁、就业、保险、担保等事项或者其他理由需要查询公民信用信息的,应当经被查询人书面同意后,在省信用信息服务单位查询。
公民查询本人信用信息的,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省信用信息服务单位查询。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来信或者传真电话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请在信函、传真和邮件上表明“公共信用信息”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5年1月4日
电话:0431-88904929 传真:0431-8890409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信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166号,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209房间
邮编:130051
记者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