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布修改后的专利纠纷司法解释
04.02.2015 07:54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因专利法2008年修订中法条序号、表述用语变化而作的适应性修改,二是修改了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赔偿数额计算等规定,从而使之与现行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保持一致。
现行专利法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规定较此前专利法增加了许诺销售行为。因此,《规定》在关于侵权行为地的条款中增加了被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许诺销售地的内容。
据介绍,2009年专利法司法解释在专利侵权判定中采取全面覆盖原则,亦即对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均要进行审查,不再甄别哪些技术特征是否必要,也就是说不存在“必要技术特征”之概念。因此,《规定》对关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将原条文中“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修改为“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该必要技术特征”修改为“该技术特征”。
现行专利法对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数额进行了调整,因此,为了反映这一变化,原规定中“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条款删除,而修改为“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按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现行专利法以“专利权评价报告”取代旧专利法中的“检索报告”,并将可以提交报告的专利类型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因此,《规定》对原条文仅针对实用新型专利提交检索报告的表述作出修改,明确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可以出具检索报告,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提起诉讼,原告可以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并明确了原告不提交报告的法律后果。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04.02.2015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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