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委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八部门《意见》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公务员局《关于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若干意见》,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吉林特色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吉发〔2014〕2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4〕96号),进一步拓宽技能人才发展通道,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鼓励技能人才成长成才,服务吉林振兴发展,现就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全国高技能人才座谈会和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新一轮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实施更加积极的技能人才政策,从培养、选拔、使用、激励等环节入手,加大工作改革创新力度,努力培养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素质优良,留得住、用得上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高技能人才达到58万人,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左右。高技能人才数量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基本相适应,高技能人才结构和素质同产业、行业发展需求基本相适应。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大,评选表彰制度进一步健全,高技能人才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显著提高。
二、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三)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制定全省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调整规划,全面启动评估检查工作,通过撤并、兼并、划转、托管等方式,加快推进布局调整。大力推进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支持重点技工院校和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首席技师)工作室,搭建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落实技工学校与中职学校“统一招生政策、统一招生计划、统一招生代码、统一招生平台”的要求。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和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四)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实施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共同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现代学徒制试点。进一步扩大中高等职业院校2+3、3+2、3+4等衔接培养试点规模,将技工院校纳入试点范围。支持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社会组织按照“平等自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骨干带动”的原则,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制、纵向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探索组建行业性、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探索建立复合型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适时启动高技能人才参评职业院校讲师系列职称和职业院校实用人才参评工程系列职称的“双试点”改革。
(五)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将政府主办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的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大力开展技师培训项目,到2017年底,补贴职业(工种)逐步达到100个左右。按照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加大对技工院校支持力度。各地公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000元(含免学费补助)。要安排专项经费对高技能人才宣传、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
三、健全高技能人才选拔制度
(六)落实职业院校招聘教师自主权。职业院校可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放宽学历、年龄等限制,采取专场、专项招聘等方式,自主招聘专业课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可破格选用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首席技师)称号、取得省级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以上(或国家级前15名、省级前5名)的高技能人才。
(七)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做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可突破工作年限和职业资格等级要求,允许其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统筹,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学生、企业职工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大赛,对优胜选手按规定可破格晋升为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