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6月15日前完成车改任务

25.05.2017  17:42

  本报讯 (记者赵雪)24日,记者从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我市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本月27日完成参改公务车辆的封存和交通补贴的发放,6月15日前完成司勤人员安置、专业车辆保障、平台建设管理等车改任务。

  参改机构范围: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公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参改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副市级以下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参改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保留车辆范围: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执法执勤车辆,定向化保障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调研接待用车。

  我市市直、各县(市、区、国家级开发区、莲花山开发区、兴隆保税区)乡(镇、街道办、其他省级开发区、省级工业集中区、市级开发区)可保留一定数量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不再配备到部门。市直、长春新区、县(市、九台区、双阳区)集中建立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其他各城区、国家级开发区、莲花山开发区、兴隆保税区、乡(镇、街道办、其他省级开发区、省级工业集中区、市级开发区)各保留个别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执法执勤车辆要严格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和数量,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不予保留。

  我市将对参改的副市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全市公务交通补贴实行统一划分,划分为八个档次。对取消的公务用车,将按照规定通过公开转让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入抵扣相关税费后按照非税收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