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日前,省委组织部、省农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对新型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作出全面规范。
《意见》的出台旨在通过科学合理地分配收益,有效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保证集体经济良性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以合作制、股份制为主要实现形式的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切实服务和改善民生,加大服务群众力度,解决服务群众“没钱办事”和“无力服务”的资金问题,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和政治功能。同时,立足于堵塞漏洞,有效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和浪费,杜绝非法占用集体收益资金,避免暗箱操作、“小官巨腐”等问题出现。
《意见》规定,村集体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获得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扩大再生产资金、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此外,为了充分调动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意见》还规定,可以从收益中拿出少量资金对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作出较大贡献的村干部给予奖励。同时,对奖励限定范围、否决指标作出具体规定,对年度考核结果较差的,或存在重大信访稳定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违规行为和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不能奖励;对村集体历史积累和简单发包土地、荒山、河流等自然资源获得收益的,不得用于奖励村干部;年收益5万元及以下的,主要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或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奖励村干部。《意见》还对奖金额度作了明确限定,实行封顶管理,奖金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年收益资金的20%。
《意见》对新型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的工作程序作出了严格规范,要求收益分配前必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的村,收益一律不得进行分配;经审计不属于收益分配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进行分配,不允许搞“账外账”,不允许未经分配违规支出集体经济收入。《意见》还要求,村党组织提出的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年度收益分配初步方案,要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初审后报乡镇党委审核。奖励村干部的奖金分配方案,必须经乡镇党委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和农业部门会商确定,奖金额度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需经县(市、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确保收益分配各个环节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条件下进行,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意见》还对负责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乡镇党委提出明确要求,并强调在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中,必须做到“七严禁”。一是严禁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进行收益分配。二是严禁年收益低于5万元的列支村干部奖励资金。三是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赢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四是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搞偏亲向友。五是严禁擅自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六是严禁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抵押担保。七是严禁使用收益资金进行应酬招待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对违反“七严禁”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