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举办全省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30.12.2014 18:17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一、全省法院未成年犯罪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省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探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措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006年以来,全省法院一审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675件,判处未成年罪犯2776人。2014年,全省法院共判处未成年被告人326人,较去年同期减少201人,占同期生效判决总人数的2.02%,同比下降0.92%,较前三年平均下降1.89%。随着全省法院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和犯罪预防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不断增强,全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
全省法院注重寓教于审,惩教结合,通过推进未成人犯罪案件人性化的审判方式,对未成年人正确适用缓刑等轻缓化刑罚等措施,推动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序开展。司法实践中,对于偶犯盗窃、抢夺、诈骗刚达到较大数额标准,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罪行较轻的,多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2014年全省法院判处的326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免予刑事处罚31人,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管制、单处罚金277人,轻刑比例占84.9 %(五年以下刑期),其中判处缓刑155人,缓刑率为47.5%。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14年审判重新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4人,占同期生效未成年罪犯总人数的1.2%,实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最大限度避免了重新犯罪的发生,保持了未成年人再犯罪率的低位态势。
2014年,全省法院依法审理拐卖妇女儿童、拐骗儿童、猥亵儿童、嫖宿幼女、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活动等刑事案件63件,惩处罪犯66人,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一定程度上配合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开展。
二、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建设工作的主要作法
省法院党组、审判委员会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全省法院积极探索改革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将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全省法院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形成了“审判、教育、转化”的工作体系,具体作法是:
1、健全审判机构,强化未成年犯罪案件专业化审判
未成年人犯罪较比成年人犯罪,具有犯罪恶意程度、心智年龄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加强审判机构和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全省法院不断建立健全未成年案件审判机构。目前,全省有长春市朝阳区法院等9个基层法院设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其余基层法院均在刑事审判庭内分别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合议庭,指定法官专职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长春市在朝阳区、宽城区人民法院分别设立了2个少年审判庭,集中审理长春市区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吉林市在船营区人民法院、辽源市在西安区法院各设立了1少年审判庭,集中审理吉林市、辽源市区的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松原市在除乾安县法院以外的4个基层法院均设立了少年审判庭;负责审理松原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近年来,在地方党委、政府及上级法院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基层法院少年法庭建设专业化、现代化、科技化水平越来越高。长春市朝阳区法院专门为少年法庭划定办公区域,并投入大量资金,建成了全省首家集科技化、数字化、人性化于一体,具有远程庭审观摩、全程录音录像、庭审点播及同步显示功能的“数字化圆桌审判庭”。
为贯彻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推进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在全省法院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集中审理的基础上,最近,经省法院党组决定,在省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设立未成年人犯罪审判专门合议庭,合议庭的主要职责是:全省上报省高院的涉未成人的刑事案件的审理;制定吉林省少年法庭工作规划、规范性文件等;负责少年法庭工作的调研、指导、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与公安、检察和司法行政机关、妇女儿童组织、未成人保护组织及共青团等相关部门进行联络沟通,协调涉未成年人的社会综合治理、合法权益保护、防控犯罪体系等相关工作。合议庭由两女一男三名法官组成,审判长由具有多年基层工作经验的女法官担任,另两名成员一名为法学博士,一名为法学硕士。省高院专门合议庭的设立,进一步强化全省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的对下指导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工作,进一步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法律统一适用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安检案件审判机构的建立与完善,审判资源的优化与加强,标志着全省法院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又迈入一个新的阶段。
省法院对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建设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近期,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争取市编办支持,研究筹建我省第一个独立建制少年综合审判庭,这个法庭成立后,除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被害人为未成年人案件外,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纳入受案范围,从而使未成年人得到更加全面、更加有效的司法保护。这将成为我省这方面工作的又一个创新。
2、创新审判方式,推进未成年犯罪案件人性化审判
为了充分发挥对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教育、感化、挽救功能,近年来,全省法院着力改善审判环境、规范审判程序,积极探索实践符合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审判方式,取得了积极的成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率先设立“四室一堂”,即:“亲情感化室”、“心理调剂室”、“书房式羁押室”、“民事调解室” 和“学员食堂”,突出寓教于审、审教合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庭前坚持“三走访”、“三查明”。“三走访”即走访学校、派出所及社区、家庭,了解未成年人的平时表现、社会交往等情况,找出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教方案。“三查明”即查明未成年人性格特征、平时表现、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查明未成年人家庭及周围生活环境;查明未成年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认识和态度,从中把握少年犯思想脉络,摸清其犯罪的根源,确保在庭审中有的放矢地对少年犯进行教育和挽救。吉林市船营区法院少年法庭将心理咨询、心理矫正引入到对未成年人犯罪审判中,聘请了北华大学、吉林市心理医院和市一中的医师和教师作为心理咨询师,对失足少年犯进行心理咨询、矫治和疏导,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些经验我们都及时在全省法院进行推广。
3、强化队伍素质,提高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审判能力
全省各级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注重优化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力量,选派熟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富有爱心、审判经验丰富、工作扎实细致的优秀法官充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队伍。同时,省法院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全省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培训班,推动了全省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促进了工作开展。目前,在全省法院拥有了一支法律专业素质高、司法能力强和熟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官队伍。
通过共同努力,全省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受到各方面的肯定。2013年,全省共有4个法院被授予全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有4名法官被授予全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先进个人,有2个法院被授予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014年,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以及3名从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基层法官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成长特定时期的现象,也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未成年人心智健康因素,有家庭、社会教育环境影响,等等,只有积极应对,妥善处理,才能帮助犯罪或走上迷途的未成年人走出人生误区,回归家庭、回归社会,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好这项工作,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支持与配合,作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责任,我们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和省法院党组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进一步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和创新审判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开创全省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30.12.2014 18:17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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