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房地产业助企纾困政策汇总
城市 | 支持政策 |
长春市 | 实行“办缴分离”。对缴齐土地出让金本金、欠缴违约金的项目,按照本金及违约金的比例允许部分预售。开发单位持税务部门开具的缴税凭证到规自部门办理土地权证并划定允许预售范围,到房管部门办理预售许可。 |
建立项目开工“绿色通道”。在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的新建项目,经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同意后,允许提前进场进行土地平整、搭建围挡施工暂设、临水临电接入、土方施工、降水施工等非主体工程施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评审)已经行管部门通过,但因疫情影响未能如期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的,经市规自局、市建委核准同意,允许项目进行主体施工,30天之内补办审批手续。 | |
工业专业产业园区项目可以办理分割销售及不动产登记。开发单位应履行建设、招商及运营的主体责任,建设达到预销售条件可以参照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报建审批流程,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物业管理、市政配套等用房由开发单位自持运营。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招商入驻企业的产业业态、产值、税收等进行审核,并签订协议。符合审核意见方可办理销售手续,原则上应按照整栋或整层进行销售,确需分割的,销售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招商企业入驻后,产值、税收达到协议要求的,经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 |
盘活地下室、车位资产。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下室、地下车位并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可以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在符合规划、人防要求前提下,对地下室和有明确界址点的地下车位,依申请可以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 | |
调整抵押权登记限制条件。依据市房管局、市规自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商品房预售等业务的通知》(长房联字[2021]5号),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未售出的商品房屋,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资金优先保障项目建设需求;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限制上市交易的期限届满或抵押权注销后,将自留房状态变更为商品房备案状态。 | |
延续执行暂缓批量扣缴物业维修资金政策。市房管局2021年8月30日印发的《关于暂缓批量扣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执行期限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 | |
对未按预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符合土地分宗条件的,可签订补充合同,实现项目局部开发、预售。 | |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对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经属地政府同意,可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待开发总额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报建、销售等手续。 | |
对使用地下空间的结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空间出让价格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16〕31号)公布的地下空间基准地价确定,不再评估收取。 | |
对非住宅消化周期较长区域,支持已拿地未开工及在建的商业、商务用地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将商业、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型住房。 | |
支持居住用地商业兼容比例灵活处置。对于居住用地商业兼容比例,在满足配套要求及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的情况下,可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阶段依申请按最低限进行调整,重新出具规划条件、核算土地出让金后核发规划许可。 | |
吉林市 | 放宽土地出让合同监管条件。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动工、竣工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处于疫情持续期间的2022年3月、4月不计入违约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其进行相应的延期审批。 |
建立项目开工“绿色通道”。在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的新建项目,经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同意后,允许提前进场进行土地平整、搭建围挡施工暂设、临水临电接入、土方施工、降水施工等非主体工程施工。 | |
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企业申请办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在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即可申请预售。 | |
盘活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商品房。对于已经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商品房,允许开发企业在符合按套拆分登记的条件下,经银行同意对原抵押物及担保的债权按套进行拆分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开发企业可按每套商品房担保债权陆续清偿所欠贷款并按套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盘活抵押商品房,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 |
盘活地下室、车位资产。在符合规划、人防要求前提下,对地下室和有明确界址点的地下车位,依开发企业申请可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对于有销售计划且不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的,经审批可颁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发企业可按商品房销售相关管理规定对地下室、地下车位进行分割销售。对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以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 | |
开通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对于全装修、微装修开发建设住宅项目,可优先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等审批、审核、审查、备案等相关事项,优先参与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优、评奖活动,优先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宅性能认定等。 | |
四平市 | 分期挂牌、分期缴款。在符合规划条件情况下,对整宗地可采取分期挂牌,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
延期缴纳土地价款。对未能按土地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的企业,可申请延期至解除疫情防控后3个月内缴纳,疫情期间产生的滞纳金不再收取。 | |
顺延合同约定开竣工时间。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开工、竣工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处于疫情期间的2022年3-4月不计入违约期,由用地单提出延期申请,市自然资源局对其进行延期审批。 | |
建立项目开工“绿色通道”。在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的新建项目,经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同意后,允许提前进场进行土地平整、搭建围挡施工暂设、临水临电接入、土方施工、降水施工等非主体工程施工;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已经行管部门通过,但因疫情影响未能如期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经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核准同意,允许项目进行主体施工,30天之内补办审批手续。 | |
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一次申报、并联审批、联合踏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 | |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栋”办理首次登记。已经完成工程建设的部分建筑物可分栋进行规划核实。在取得竣工工程备案证和开发企业承诺按规划完成整体建设项目的情况下,对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部分建筑物,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助力企业发展。 | |
在建工程抵押项目“按套拆分”实施注销登记。已经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商品房,允许开发企业在符合按套拆分登记的条件下,经银行同意对原抵押物及担保的债权按套进行拆分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开发企业可按每套商品房担保债权陆续清偿所欠贷款并按套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盘活抵押商品房,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 |
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业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破解开发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按照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平监管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续贷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实施方案》(四自然资发〔2019〕91号)的通知要求,在金融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申请续贷的,可无需偿还本金,办理“无还本续贷”抵押登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 |
盘活地下室、车位资产。在符合规划、人防要求前提下,有明确界址点的地下车库、车位,依开发企业申请可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对已办理首次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以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 | |
辽源市 | 建立项目开工“绿色通道”。在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的新建项目,经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同意后,允许提前进场进行土地平整、搭建围挡施工暂设、临水临电接入、土方施工、降水施工等非主体工程施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评审)已经行管部门通过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未能如期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的,经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核准同意,允许项目进行主体施工,30天之内补办审批手续。 |
盘活地下车库、车位资产。在符合规划、人防要求前提下,对地下室和有明确界址点的地下车位,依开发企业申请可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对于有销售计划且不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的,经审批可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可按商品房销售相关管理规定对地下车库、地下车位进行分割销售。对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以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 | |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栋”办理首次登记。已经完成工程建设的部分建筑物可分栋进行规划核实。在取得竣工工程备案证和开发企业承诺按规划完成整体建设项目的情况下,对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部分建筑物,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助力企业发展。 | |
对非住宅消化周期较长区域,支持已拿地未开工及在建的商业、商务用地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将商业、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性住房。 | |
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企业申请办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在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即可申请预售。 | |
阶段性暂缓收取物业维修资金,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 |
通化市 | 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达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相应奖励。对2022年上半年销售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增速在 5 %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2年前三季度销售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全年销售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财政资金奖励。 |
延边州 | 建立项目开工“绿色通道”。在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的新建项目,经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同意后,允许提前进场进行土地平整、搭建围挡施工暂设、临水临电接入、土方施工、降水施工等非主体工程施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评审)已经行管部门通过,但因疫情影响未能如期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的,经本县(市)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同意后,允许项目进行主体施工,30天之内补办审批手续,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从严查处。 |
支持税收减免。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纳税申报期内,可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因疫情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减免租金后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比照《关于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吉财公告〔2022〕14 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申请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