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提前全覆盖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两年前,我省在全国率先以省为单位,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发展至今,提前实现人群全覆盖目标。
据了解,2013年我省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全省各统筹地区同步实施,实现了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群。
不断拓宽保障范围,是我省大病保险的显著特点。《意见》提出,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来确定,而非以病种界定。我省明确将“基本医保目录+新农合目录一并执行”作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相较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既拓宽了保障范围,又与新农合在大病保险政策上做到合理衔接。
在保障额度上,我省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参保居民需求,适时调整,不断提高。2014年,我省确定了全省统一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二段式保障体系,同时将二者政策范围内的整体最高保障额度提高到46万元。
好政策还需好的运行,我省依靠现有电子医保系统,实现了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同步即时自动结算,既不需要二次报销,也不需个人垫付,给居民提供了便利。同时还能实施同步监管,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发生,有利于保障全体参保人合法权益。
在保费筹集、报销补偿额度方面,我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本医保保障水平等因素,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参保居民不需另外缴费,保费统一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提取;报销补偿标准以自付合规费用总额超过一定基数(即补偿基数)为准,补偿基数(2015年为1.1万元)以上部分进行报销,报销比例分段递增,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额度为30万元。
两年来,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在探索中前行,取得显著成效,数以万计的居民从中受益。统计数据显示,上半年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累计受益30427人次,政策范围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到55%以上。
文章来源:吉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