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函
吉建函〔2015〕1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全省建筑支柱产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等规定,我厅决定开展全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省建筑业企业以及勘察设计、招标、咨询、监理等企业已经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下列人员,均应参加本次继续教育。
1.2007年至2011年期间已经注册,注册有效期在2014年12月31日前的二级建造师、二级临时建造师。
2.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但尚未注册的人员。
3.注册未满3年、在注册有效期内的二级建造师也可自愿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方法
本次培训包括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含当前重点工作12学时)。
1.必修课采取网络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包括:《注册建造师法律法规及政策选编》、《管理综合》、《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等。学员登陆网址http://cx.jljsw.com/ 自行学习。
2.选修课采取网络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包括:《注册建造师执业指南》、《注册建造师成本管理案例分析》、《注册建造师执业法律案例解析》、《文件汇编》和《当前重点工作》等。学员登陆网址http://cx.jljsw.com/自行学习。
3.当前重点工作科目采取集中面授与网络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包括: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等。
4.培训考试采取集中考试的方式进行。
三、时间安排
1.必修课:已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培训工作。
2.选修课:2015年1月下旬开始网上学习。
3.考试时间:2015年3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组织管理
本次培训工作由厅人事处统筹管理,厅建筑管理处监督实施。具体教学管理工作继续委托省建筑业协会、省建筑装饰业协会负责。具体职责分工为:厅人事处、厅建筑管理处负责审核培训方案、考试命题、考试和发证工作;省建筑业协会、省建筑装饰业协会负责制定培训方案、选聘授课教师、组织收费及教学管理工作,配合做好考试、打证等工作;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参加培训人员组织、提供考试(面授)场所,配合做好考试、阅卷等工作。继续教育培训经费统筹安排。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继续教育工作。建造师继续教育是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的基础性工作,事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关全省建筑支柱产业发展全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参加培训人员的组织管理;参与培训组织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扎实做好培训管理工作。
(二)确保继续教育工作质量。省建筑业协会、省建筑装饰业协会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教学计划、培训方案、选聘教师、日常教学管理等工作,确保培训学时要求,确保教学质量。
(三)切实加强建造师执业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要积极组织所属的建造师,按照国家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每3年参加一次继续教育,经考试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后,方可申请建造师注册;否则,不予受理建造师注册申请,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四)严格考试纪律。切实加强培训期间日常考勤,严格考场纪律,考试每人单桌,带身份证、准考证入场,作弊者取消考试成绩,替考者取消考试资格。
希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协会接此通知后,立即做好本次培训的组织安排工作,并将培训的教学方案、时间安排、师资配备、学员名单等情况于2015年1月14日前报省厅人事处和建筑管理处,经审核同意后实施本次培训工作。
联系人:夏万宏(省住建厅建管处) 0431-82752557
孔永臣(省建筑业协会) 0431-82752560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7日
抄送:省建筑业协会、省建筑装饰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