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司法局召开全市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会议

01.07.2016  16:15

 

 

为巩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成果,解决全市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办公场所被挤占或挪用等问题,充分发挥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市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迈出新步伐、实现新跨越,6月29日,长春市司法局在双阳区召开了全市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会议。李长春副局长并做重要讲话。全市各县(市)区司法局分管基层工作的副局长、基层科科长,开发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长春市司法局基层指导处处长何涛主持。

会议第一阶段,与会人员一行先后参观了双阳区奢岭街道幸福村、双营子乡鲁家村、云山街道博山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成果,“两村一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为推动全市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提供了可借鉴经验。

会议阶段,双阳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王辅代表双阳区委、区政府为会议致辞。双阳区司法局副局长胡国冬代表双阳区司法局、双营子乡党委副书记温良庆代表乡党委政府、奢岭司法所所长闫晗代表区司法所、奢岭街道幸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黄玉书代表村级人民调解员,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谈了对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认识和重视,以及经验和做法,令与会人员深受启发。

长春市司法局副局长李长春在讲话中,强调了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回顾了三年来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并从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成效显著、工作领域逐步扩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宣传力度不断扩大、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成果显著等几个方面,肯定了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可喜成绩。二是要求全市各县(市)区统一认识,进一步明确村(居)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厘清人民调解工作“万能论”和“无用论”两种模糊认识,站在完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的角度、推进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的角度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自身建设的角度,认清加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三是要凝心聚力,推进全市村(居)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长春副局长要求各县(市)区要积极行动,树立法治理念,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政策理念,增强大局意识;树立赶超理念,增强规范化意识。花大力气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做好“五大规范”加法,满足群众利益表达诉求的需要,为构建和谐长春、平安长春、法治长春做出积极贡献。

长春副局长对双阳区司法局能够坚守人民调解工作阵地,重视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推进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进程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双阳区“重视、依法、规范”村(居)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难能可贵,值得肯定、值得学习、值得表扬。

市局基层处处长何涛就如何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出五点要求: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把开展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二是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将规范化建设的内容和工作要求作为下半年工作重点,迅速部署,逐级、逐个落实到辖区每个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不留空白和死角。三是积极协调,加强指导。主管部门要加强面对面指导,督促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照检查,整改到位。积极协调相关单位或部门,严格按照标准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和工作经费、人员补贴等问题。四是及时汇报,争取支持。对人民调解委员会难以解决的实际困难,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支持,争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五是积极整改,取得实效。要认真学习双阳的经验和做法,对照《长春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找准问题的症结所在,制定整改计划。10月底前,市局将组织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开发区司法行政主管部对各地开展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交叉检查,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会上还印发了《长春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长春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及《李长春副局长在全市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