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工商局全市整顿啤酒市场不正当竞争

14.03.2015  08:52

“我们家只有XX啤酒,8元一瓶。”“没有XXX啤酒吗?”“没有,这个啤酒是独家进驻的。”相信很多长春市民在外出就餐时,都有过上述经历,但是,商家的这种行为,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涉嫌不正当竞争。

3月13日,长春市工商局召开了整顿和规范长春市啤酒市场竞争秩序座谈会,会议决定从2015年3月15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啤酒市场的经营秩序,以治理商业贿赂为重点打击啤酒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啤酒行业健康发展。这次整治行动的重点是严厉打击啤酒行业的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低价倾销、商业诋毁、违法有奖销售和仿冒行为6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力争用1至2年的时间,使长春市啤酒市场营销环境得以净化。

其中,商业贿赂行为主要包括:啤酒经销企业以“包店费”、“进店费”等形式,与饭店、酒店等销售终端约定只销售自己的品牌啤酒,不得销售其他品牌啤酒的;为提高市场占有率,向销售终端或服务人员兑付瓶盖费用的;与销售终端约定销量,附赠啤酒等物品的;各类啤酒销售和餐饮服务经营者,索取或收受各种不合理财物的。虚假宣传行为指的是商家虚假宣传产品具有“无糖”、“无酒精”、“保健功能”等特点。低价倾销行为则是指直接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或通过给予交易相对人高额折扣的方式,实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商业诋毁行为指雇用或者授意他人,破坏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恶意炒作宣传,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干扰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违法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未明示所设奖项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而仿冒行为则主要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啤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啤酒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知名啤酒企业的名称等违法行为。

长春市工商局党委书记、局长谢志敏接受采访时说,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4月15日,为经营者自查整改阶段。从2015年4月16日起,长春市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辖区内啤酒市场进行专项检查,对2015年4月15日以后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将依法严格查处。“现在大多数啤酒企业,都划定了自己的势力范围,用‘包店’的方式去排挤同行。很多酒店只经营一种啤酒,消费者喝什么啤酒,并不是自己选择的,只能被动接受。下一步,我们准备约谈每一个啤酒经销企业和生产企业,对已经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并结合‘谢绝自带酒水’等霸王条款,一并对啤酒市场进行专项检查。坚决用1年的时间,去遏制这种恶性竞争行为。”

(记者 张雅静/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