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建管〔2015〕50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加强对入吉建筑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管理处。 附件: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
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入吉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入吉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外,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资质(资格)证书,并进入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第四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入吉企业单项工程信息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甲级或特、一级资质(资格)建筑企业进入我省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章
第六条 入吉企业应当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有效性。 第七条 1. 2. 3. 4. 5. (1)勘察、设计企业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的注册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2)施工企业 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3)监理企业 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4)招标代理企业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专职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5)造价咨询企业 注册造价工程师、全国造价员的注册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上述证件、证明材料原件均通过“平台”扫描后上传。 第八条 (一)企业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信息办领取登录“平台”所需的用户名和密码,通过“平台”填报《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表》,提交后自动生成并打印; (二)通过“平台”录入企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将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后一并上传。完成信息录入后,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核对确认;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现场核对确认申请材料,对原件与上传扫描件核对无误后,当场退还原件。对资料不全或核验有误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不予受理登记。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无法查询的外省建筑企业不予受理登记;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并在“平台”上公布入吉企业相关信息。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 二 条 (一)通过“平台”录入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将中标通知书(招标发包)、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项目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岗位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扫描后一并上传。“平台”已有的相关信息,通过系统自动生成,企业可不重复填报。入吉企业持上述材料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对确认;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材料原件与上传扫描件核对无误后,当场退还原件。对资料不全或核验有误的,一次性告知企业,不予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单项工程信息登记,并在“平台”上公布工程项目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十 三 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 (二)近两年内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存在其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三章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一)入吉企业信息登记和单项工程信息登记情况; (二)入吉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情况,依法查处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入吉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 (四)项目管理机构建立情况、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执业资格情况、到岗履行职责情况、社会保险证明情况等。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是否为该企业自有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合同约定一致,是否到岗履行职责,是否违规兼职、人员变更是否履行手续(禁止随意变更、多次变更)等; (五)入吉企业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有关规定,将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罚、通报的入吉企业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严重者清出吉林省建筑市场,且5年内不得再次进入我省承揽业务。同时将入吉企业违规行为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