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注意,婚丧嫁娶这些纪律“红线”要当心!

29.03.2018  10:41

  婚丧嫁娶乃人生大事,郑重操持本不为过。但是,什么样的婚丧喜宴属于“大操大办”?党员干部怎样才能做到不踩纪律“红线”?中央纪委网站曾刊文,对此给出六条基本判定标准:

  一看操办“红白事”是否使用公款;

  二看是否使用公物,如公车等;

  三看是否使用公产,如免费使用礼堂等;

  四看来宾中有无管理和服务对象,是否收其礼金礼品,特别是有无借机敛财;

  五看来宾中有无使用公物;

  六看是否影响他人休息、破坏环境等。

   有地方纪委还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各级严格执行“七个严禁”:

  严禁以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突破规定的规模;

  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参加婚丧嫁娶事宜,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金,借机敛财;

  严禁动用公车、公物、公款等公共资源;

  严禁以单位名义赠送礼金、礼品;

  严禁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费用;

  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单位工作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严禁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三类具体“操作办法

  目前,不少地方都结合实际出台了具体的“操作办法”,一些地区还形成了“报告—公示—曝光”机制,即摆酒前先报告,然后公示准备办多少桌、准备请哪些人,最后纪委通过明察暗访和举报把关,及时曝光、处罚违禁官员。从“报告”程序上看,有地方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活动前,必须向所属党组织申报,说明时间、地点、邀请人员范围及数量。针对“曝光”程序,多地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组织协调各级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特别是在重大节假日等操办婚庆喜宴的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对各地各单位作风建设情况,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活动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凡发现在婚丧喜庆活动中不按规定报告、报告与实际不符、违规操办等方面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违纪行为该如何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中央纪委法规室在解答“怎样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才不算违规”时指出:

  首先,本条是在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将原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重在强调,除利用职权以外,利用职务所形成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也是禁止的,以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对原第二款未作修改。

  其次,本条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的三类违纪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

  一是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此类行为无论是否大操大办,也无论是否收送礼金,只要该婚丧喜庆事宜是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的,如: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二是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较大规模或者多次请客等形式,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收取较大数额礼金。

  三是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如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的,或者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的,等等。

  应当指出,禁止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并不是禁止传统民俗。只要注意党员形象,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注意可能在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影响,搞简朴、正常的婚丧喜庆事宜,一样体现传统民俗。(吉林省纪委驻人社厅纪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