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债权人可代位追讨

28.11.2015  00:56
      案例: 去年2月,同学老杜向我借钱30万元,碍于多年的交情,我便将自己辛辛苦苦积攒的30万元钱借给了他。可没想到的是,老杜在借款到期后,以生意失败、四处欠债、现在没有钱为由推脱还款。近日,我从同学李某口中得知,老杜曾借款30万元给他,但借款到期后,老杜并没有催要。我找到老杜让他去找李某还款,但他就是不肯去。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疑: 你反映的问题涉及法律上的代位权问题。
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关于代位权问题,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和老杜以及老杜和李某均存在合法有效且已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老杜怠于行使对李某的债权,致使你对老杜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你可以李某为被告,以老杜为第三人,以代位权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直接向你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