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农商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违法转让 领银监三罚单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5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吉林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银监罚决字〔2018〕43号、44号、45号)显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违规转让与违规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提供质押担保且会计核算不准确的行为,被吉林银监局合计罚款70万元。此外,周春雷对该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违规转让负有领导责任,被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
吉银监罚决字〔2018〕43号显示,吉林银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于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收益权违规转让的行为,给予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吉银监罚决字〔2018〕44号显示,周春雷作为分管公司业务的副行长,对该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违规转让负有领导责任。吉林银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给予周春雷警告,并罚款5万元。
吉银监罚决字〔2018〕45号显示,吉林银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于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提供质押担保且会计核算不准确的行为,给予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