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参保重点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3月16日,中共长春市委宣传部和长春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了《长春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解读新闻发布会。长春市民政局副局长周玉国对《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提高对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
长春市民政局副局长周玉国表示,医疗救助制度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托底性、制度性安排。根据统计,2015年全市共救助困难群众122866人次,支出救助资金6069.24万元。按照长春市委、长春市政府全面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的要求,依据《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在原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出台了《长春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办法》对原医疗救助制度进行了系统整合和全面规范,提高了对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将因病致贫家庭的救助纳入救助范围,细化了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程序。
医疗救助对象及范围
《办法》规定,持有本市城区及开发区户籍或居住证的城乡困难群众,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分为重点救助对象和一般救助对象,具体分为四类:第一类救助对象是特困供养人员,即经区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孤儿。第二类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即经过审核审批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三类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以及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第四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扣除当年度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额度不高于本市低保标准,且财产情况符合本市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条件的家庭。第一类和第二类是重点救助对象,第三类、第四类是一般救助对象。各个类型的救助的对象的救助标准是有区别的。
医疗救助方式及标准
救助方式,一是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二是开展直接医疗救助,分为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直接医疗救助设年救助封顶线。救助对象直接医疗救助各项救助年度累计额度不超过封顶线。重点救助对象封顶线为2万元;一般救助对象封顶线为1万元。
其中,基本医疗救助具体分为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给予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标准是:第一类对象,封顶线内全额救助。第二类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15%(含)以下部分按30%比例救助,大病保险起付线15%—40%(含)部分按50%比例救助,大病保险起付线40%以上部分按70%比例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患常见慢性病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日常普通门诊(含购药)负担较重的,给予定额救助。基本医疗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每半年审批发放一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具体分为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特殊疾病救助和大病门诊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标准: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部分,重点救助对象按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标准执行;一般救助对象不予救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第一类救助对象,封顶线内全额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按75%比例救助;第三类救助对象,按50%比例救助;第四类救助对象在大病保险起付线基础上5000元以内部分不予救助,5000元以上部分按40%比例救助。
救助对象中的14周岁以下(含)儿童,救助比例上浮10%。患特殊疾病救助对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给予特殊疾病救助,救助标准是: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封顶线内全额救助,一般救助对象参照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大病门诊是指单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400元的门诊。大病门诊单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400元以上部分,重点救助对象按30%比例救助;一般救助对象,按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执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大病门诊救助对象须在指定医院治疗,定点医院由市级民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