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环境生态 党中央再亮利器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由中组部对外发布。《办法》确定了“党政同责”的环境损害事件问责原则,并明确提出“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笔者认真研读后发现,《办法》指出,主要领导如果决策失误(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对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的要求执行不力等八种情形,都将被追责。《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清单”。
《办法》还同时明确了问责形式,如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党纪政纪处分。一同明确了“一票否决”制,即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中,应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笔者以为,这是党中央为维护生态环境、确保可持续发展而亮出的又一把利剑。
近年来,不少地方为追求片面经济利益,盲目发展,乱开发、瞎指挥,消耗资源,破坏生态,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和损害。而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如《环保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多,而对作出决策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往往难以追责到位,容易出现‘权责不对等’的现象。如近年来发生的福建上杭紫金山金铜矿“2010·7·3”重大水污染事件、中石油“7·16”输油管道爆炸(2010年)、贺江水体污染事件(2013年)、西江支流水污染事件、千丈岩水库污染事件(2014年)、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2014年)等均为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发现问责官员多为环保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官员,地方政府党政主要领导被问责者不多。
“这种制度设计不合理。在我国的制度框架中,地方党委中的党委书记才是‘班长’,板子不能只打到地方政府的身上”。专家说,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等重大决策,地方党委有决定权。如果地方党委通过的规划,埋下了环境损害隐患并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理应对此负责。
因此,《办法》规定“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上述规定意味着,地方政府的环保部门有权启动对直接决策官员的问责。
笔者以为,为了更有效震慑盲目决策、避免瞎指挥,启动问责可交由独立的第三方----“环保督察”,确保逗硬、严格执行。同时上级启动对下级,省里启动对市里的问责,那将更有实效性。
无论办法、规定出台多少,要求多严,只有严格执行才有效;无论效益、指标高出多少,形象多漂亮,只有科学发展才能可持续。我们相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一定能有效推行,这把利剑定能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党政同责”,一定能避免轻率决策,一定能推进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为经济与环境同步发展注入正能量。
来源:中国环保网
(责任编辑: 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