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长春供热期结束供热不达标用户可申请退费

09.04.2015  14:07

4月10日24时,长春2014-2015供热期就将正式结束。您知道,在停热后,应该做些什么吗?为此,记者咨询了长春市公用局工作人员及热企的专业人士,他们表示,与热用户们经济利益挂钩的是供热不达标的“退费”问题;与用户们生活相关的,是停热后的管道与暖气清洗和室内供热设备的维修工作。

 

测温与退费

 

没有测温记录 那将很难退费

 

长春市公用局相关人员说,按照以前做法,供热企业应从供热期结束开始,到“五一”前完成退费工作。记者提醒热用户,可持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协议的检测结果,或长春市供热管理部门调查处理裁定书、采暖费专用发票原件,到供热单位领取退费。同时,记者也了解到,没有测温记录是很难退费的。但热企承认暖气不热是由自身原因造成的,或经过协调,热企“认账”的,可按照规定退费。

 

退费裁定程序为:

 

到户进行室温检测的,由区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室温检测报告,做出书面退费或不退费裁定。

 

属于在线监测或现场检查的,供热参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在线监测机构或现场检查人员出具在线监测报告或现场检查报告,由市或区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在线监测报告或现场检查报告,在供暖期结束30日内,作出书面退费或不退费裁定。顶层、冷山用户室温不达标也应按规定退还热费。

 

退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依据室温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报告或在线监测供热参数,确定供热不达标天数。

 

2.供热参数、室温不达标退费比例为:室内检测温度在18℃以下的,退还采暖费计算金额的80%;现场检查或在线监测供热参数不合格的,退还采暖费计算金额的80%。

 

3.退费计算:每月通过室温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报告有两次供热不达标记录,即按一个月供热不达标实行退费,在线监测退费按供热参数不达标实测天数实行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