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将自产的豆浆机赠送该员工作为节假日慰问礼物,请问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25.11.2014  13:19

 

答:税务上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公司赠送豆浆机的行为,增值税和所得税都需做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