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事件督办处理办法》的通知
吉建安〔2015〕17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园林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事件督办处理办法〉的通知》(建法[2015]37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凡在房屋和市政工程及燃气、供热、供水、公园等市政运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都要严格按照《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吉建安〔2014〕6号),从重从快,严肃处理。并参照《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事件督办处理办法》进行督查督办。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4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