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过渡期间承包范围的补充通知

13.10.2015  10:54

吉建招〔2015〕6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过渡期间的投标工作,我厅印发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过渡期间承包范围的通知》(吉建招〔2015〕4号),现对该通知有关条款调整如下: 

  将第六条修改为: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建筑支柱产业的意见》(吉政发〔2014〕4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建筑业发展实际,取得特级、一级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当承担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