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做好国家专项巡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14.07.2016  02:37

  吉建保〔2016〕1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棚改和公租房专项巡查工作的通知》(建办保函〔2016〕574号)要求,现就全面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专项巡查准备工作要求如下。 

  一、巡查内容 

  (一)棚改建设进度。列入2016年目标任务的棚改项目。重点督促各市、县提高棚改项目开工率,确保今年进度明显快于去年。 

  (二)货币化安置比例。包括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目标、主要方式等。重点督促各市、县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51%以上,并争取更高。 

  (三)棚改贷款工作。包括国开行棚改贷款授信和发放、农发行棚改贷款评审和发放情况等。重点督促2016年新开工棚改项目贷款工作情况。 

  (四)公租房分配入住情况。针对公租房分配入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市、县完善公租房基础设施建设,适当放宽准备条件,加快公租房分配入住。 

  (五)2017年棚改目标任务和项目落实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 

  二、巡查范围 

  巡查范围覆盖全省各市(州)、县(市)。根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市、县项目清单,对开工项目进行全部巡查。公租房重点抽查建成未分配项目。 

    三、巡查时间 

  巡查从2016年7月开始,到年底前结束。具体到各地的巡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相关准备工作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巡查组将听取市、县政府总体工作情况汇报。同时,各地要重点准备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方面 

  1.棚改项目清单(包括新建工程和上年结转工程); 

  2.城市(镇)建成区现状图或影像图,标明棚改项目具体位置和四至; 

  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4.具备条件的提供棚改项目立项、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等相关审批材料; 

  5.委托开发商建设安置住房的,提供委托建设合同。 

  (二)征收及货币化安置方面 

  1.当地政府货币化安置方案(总体); 

  2.当地政府下达的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货币化安置项目的实施方案; 

  4.棚改项目居民房屋征收台账或清单(按照棚改地块登记)。 

  5.政府购买房源安置居民的,要提供征收(拆迁)调查摸底情况、政府采购手续和房源购买合同; 

  6.政府搭桥组织居民购买安置住房的,要提供征收(拆迁)调查摸底、组织房源情况调查摸底、征收补偿协议。 

  (三)棚改贷款工作 

  1.国开行棚改专项贷款授信、签订合同和发放情况及相关资料;农发行棚改专项贷款审批、发放及相关资料情况。重点是2016年新开工棚改项目贷款情况。 

  (四)公租房分配入住情况 

  1.当地政府2016年度公租房分配入住实施方案; 

  2.分配入住计划和分配入住进度清单; 

  3.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五)2017年棚改项目准备 

  1.拟改造项目(地块)清单及房屋征收相关材料; 

  2.拟实施货币化安置房源落实情况及相关材料。 

  (六)施工现场准备 

  1施工总平面图、效果图(鸟瞰图)以及施工图纸等资料; 

  2.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告牌。在每个项目施工现场醒目位置都要设立棚改项目公告牌和项目效果图(鸟瞰图)。项目公告牌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工程类别、单体项目数量、总建筑面积、安置住房套数、安置住房建筑面积、投资额、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等。各地要制定标准样式的建设项目公告牌,公告牌推荐尺寸长1.5米、高1.2米或长2米、高1.5米。项目效果图(鸟瞰图)规格尺寸要与项目公告牌相协调。具体样式和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实际统一制定。 

  (七)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准备 

  各地要运用吉林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加快录入和更新相关信息。住房保障信息要全部在当地政府、部门网站发布。 

  1.政策信息。包括所有住房保障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等; 

  2.房源信息。包括所有已建、在建棚改安置住房、公租房房源信息; 

  3.保障信息。包括保障对象名册、保障性住房(含租赁补贴)分配方案信息、分配对象信息、分配房源信息、分配过程信息、分配结果信息和退出情况信息等。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