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出台房地产“新11条”住房不再“限购”
城市晚报讯 “在本市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房不受购房套数限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除别墅外的新建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那么,长春市出台的房地产“新11条”对市场和消费者又有哪些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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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11条”与消费者息息相关
本月4日,长春市政府下发6号文件,出台了取消住房限购政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别墅以外的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为20%、个人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在内的11条措施。在这11条措施内,都有哪些是与我们消费者息息相关的呢?
首先是从取消“限购”政策方面来看,文件中表明之所以取消限购政策是为了有效的激发市场活力,在长春市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者二手房不受购房套数限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需提供纳税证明和社保证明即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
其次是从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除别墅外的新建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的政策来看,是为了加强住房金融服务,增强购房者的支付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效率,缩短放款时限,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除别墅外的新建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且家庭只有一套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同时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支持力度,城区住房公积金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存量住房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元;月还款额小于或等于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的60%。允许父母与子女组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对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
然后是从二手房买卖方面来看,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为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居民购房负担,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无籍房登记后首次转让的,计税起始时间以房屋入住时间为准。对个人出租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统一按综合税率5.03%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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