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发会”提起首例保护濒危植物公益诉讼

31.12.2015  10:25

  针对实施雅砻江水电梯级开发计划可能破坏濒危野生植物五小叶槭生存的情况,2015年9月17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向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对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诉讼。

  绿发会日前证实,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他们的起诉并正式立案,“成为我国首例保护濒危植物的环境公益诉讼”。

  作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绿发会为何要为一种植物打官司?首例保护濒危植物环境公益诉讼面临哪些困难?本案为保护其他濒危植物提供了怎样一种可借鉴的样本?这起“预防性”诉讼对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有哪些意义?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一问:为什么要为一种植物打官司?

  五小叶槭是我国四川的特有物种,按照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濒危等级标准,属“极危物种”,处于灭绝的边缘,堪称植物中的“大熊猫”。目前全球仅存500余株,而国外的极少量五小叶槭都是第一次引种后存留在美国的母树繁衍的,但这株母树也于1991年死去。

  植物专家王康向记者介绍说,五小叶槭分布范围极为狭窄,仅生长于四川省西南部海拔2200米~3000米的河谷地带,且极其稀少。目前已知的个体数量大约500余株,分属4个种群,种群之间相隔遥远。四川甘孜雅江格西沟保护区有260余株,木里县仅存50余株,九龙县有166株,康定县仅存23株。它的种子产量少,发芽率很低,幼苗很少见,属于典型的衰退型种群结构。

  “雅江格西沟自然保护区内的五小叶槭种群是当今世上残存的最大的一个五小叶槭种群,难能可贵的是它还能进行自然繁殖。”他说。

  如今,这些五小叶槭均处在人为干扰较剧烈的地段,牲畜啃食、人为砍伐以及道路、水电站的修建,影响着五小叶槭的生存。特别是雅江县雅砻江上的牙根电站即将修建,使得这一濒危物种面临严重威胁。

  根据《四川省雅砻江两河口——牙根段水电开发方案研究报告》,这段梯级电站中两座电站建成后,两河口电站正常蓄水位是2860米,牙根一级电站正常蓄水位是2602米,牙根二级电站正常蓄水位是2560米。

  绿发会公益诉讼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对比五小叶槭雅江种群分布区的海拔高度和水电站蓄水水位高度数值,可以准确预见,电站水库正常蓄水后,将淹没雅江县五小叶槭的绝大部分所在地,对其生存构成严重威胁,急需进行抢救性保护。

  根据设计方案,为了修建水电工程而铺设的道路,即雅砻江牙根二级水电站准备工程“对外交通专用公路”将经过五小叶槭的生长区域,也会对它的生存构成影响,“实际上已经因为修路毁坏了一些五小叶槭”。

  为了保护这一珍稀物种,绿发会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依法判令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立即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不因雅砻江水电梯级开发计划的实施而破坏野生植物五小叶槭的生存。同时还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在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消除对五小叶槭的生存威胁之前,暂停牙根水电站及其辅助设施(含配套道路)的一切建设工程。

   二问:谁阻碍了保护濒危植物的步伐?

  绿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前,绿发会曾向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其对五小叶槭的保护引起重视,但函件一直未获得回复。直到他们提起公益诉讼后,才收到一纸回函。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表示,在牙根二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中已考虑相关保护措施。待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且电站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核准开工后,公司将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批复意见,切实落实五小叶槭的保护工作。

  而王康担忧的是,一旦雅砻江两河口水电站建成蓄水,水库周围的五小叶槭将难逃被淹没的命运。“目前,我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里没有录入五小叶槭,因此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引起重视并将其列入重点保护名录。”王康说。

  据了解,20世纪二十年代,著名植物学家、奥地利人约瑟夫·洛克在四川木里县第一次发现五小叶槭。而随后几十年中,再没有人找到过它。直到1988年,受《中国植物红皮书》第二卷编委会的委托,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所研究员印开蒲再次前往九龙县,历尽艰险,无意中在当地村民的背篼上发现了被砍下的五小叶槭枝条,最终确定了它的分布地点。2003年,印开蒲等人又在九龙发现了一个生长在多石陡坡上的五小叶槭种群,约166株。随后,成都生物所又在康定县吕曲河边的灌木丛里发现了一个五小叶槭种群,但规模较小,只有十几株。

  正是由于这样曲折的过程,而现有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于1999年制定,至今一直未作修改,因此,五小叶槭的保护未被提上日程。

  在王康看来,野生植物保护名录不应该沉睡这么多年,这是不科学的。他表示:“这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重点不在诉讼本身,希望通过这个案件,能对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观念、现状有所改变。

  采访中,多位业内专家希望通过此次司法实践,推动立法工作。“目前,我国在野生植物保护方面只有一部《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应该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

   三问:针对潜在风险的“预防性”诉讼有何意义?

  五小叶槭属于“极危”物种,由于其生长的自然环境并不理想,繁殖扩张较为乏力,其种群已处于十分危险的状态,随时可能消失。

  据了解,为拯救这种濒临灭绝的植物,保护我国西南地区的生物多样性,绿发会于近日成立了“五小叶槭工作组”,启动五小叶槭保护行动。

  绿发会常务副秘书长吉亚丰介绍说,保护行动将持续约两年之久,对五小叶槭雅江种群的分布范围、种群数量、面临的威胁进行详细调查。为可能被淹没的五小叶槭每株都佩戴“身份证”。同时,对五小叶槭的个体生态学进行系统研究,采集其独特的基因,并对周围生长环境、土壤进行采样,开展人工繁育研究,为后续的移植工作打好科研基础。

  据了解,目前,绿发会已经在四川、甘肃等地建立了实验育苗基地。希望这种植物能在其他地方的野外、园林中得以繁殖、生长,进而对其进行开发利用并造福于民。目前,这一行动已得到国家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吉亚丰认为,这起环境公益诉讼为保护其他濒危物种提供了可借鉴的样本。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公众及相关部门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不够重视,生物多样性退化的总体趋势尚未得到遏制。“濒危植物不光具有生态价值,一种植物的消失,可能会带来几十种伴生物种的消失,可能会导致人类失去攻克某种疾病的药材,也可能让我们失去研究植物起源、物种进化的有力依据。”他说。

  “这已经不只是几棵小树的事。”在参与诉讼的业内专家看来,环境保护领域,无论是立法研究还是司法实践上,大多针对的是污染防治,而对生态、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则缺乏基本的关注。

  众所周知,以往的公益诉讼,针对的主要是已经有污染或破坏行为等既定事实的情况,而此次诉讼,针对的是存在潜在风险的情况,即损害行为还没有发生,是预防性的。

  有专家指出,这起公益诉讼打好了“前提量”,针对破坏濒危野生植物于未然之时。此前,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往往是污染业已造成,破坏业已实现。有了既定事实再提起公益诉讼,不过是为了事后追责,污染环境或破坏自然资源的后果和代价,已经无法有效弥补。而绿发会提起的这起公益诉讼,针对的却是潜在风险,无疑更有进步意义。

 

(责任编辑: 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