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公告

31.07.2016  20:04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创新和改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切实解决流动人员存档过程中的问题,现就吉林省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公开。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通过各级政府网站、相关专业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公共服务场所显示屏以及印制服务指南和业务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办事流程等,及时发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采取促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便民利民措施。

  (一)实行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接收档案时,对缺少材料的实行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关键材料一般是指用于核定存档人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二)取消办理转正定级等手续。今后,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用人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将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就业登记表等材料收集归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档期间,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将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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