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贿赂中石油下属房企高管 低价买地获利过亿元
09.09.2015 15:16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国企土地被私卖背后的秘密交易
2008年至2011年,中国土地市场价格不断走高。然而就在2011年,一家国有企业开发的楼盘中,居然有一块区域在未经评估的情况下,以几年前的买价转让给3家民营企业,使这3家民营企业获利上亿元。最终,该国企相关责任人因出卖国家利益、非法获利数百万元换来了7年的有期徒刑。
今年6月底,审计署公布的移送已办结的违法违纪问题处理情况中提到,审计发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新公司”)原董事长陈志华在未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况下,决定将该公司正在开发的6.26万平方米商业用地按账面金额作价转让给一家企业,实际上却由另3家企业实施开发,这3家企业通过开发经营获利上亿元,陈志华等人涉嫌受贿。
审计署将上述问题线索移交中央纪委查处。2014年,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志华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80万元。
审计人员为何盯住了中石油的一家“孙辈”企业
恒新公司不仅是大庆最大的房地产公司,也是当地最早成立的房地产公司,其前身为大庆油田下属的一家做新材料砖的企业。上世纪90年代初,陈志华受命“拯救”这家当时濒临破产的砖厂。他选择了新材料砖作为转型突破口,一举成为业界领头羊。至今网上还能搜索到不少赞颂陈志华的文章,有些文章还提到他勤奋清廉,曾上交“退不回去的好处费300多万元”。
2000年左右,背靠大庆油田的这家砖厂又抓住福利分房取消后房地产市场异军突起的机会,逐渐发展成大庆市最大的房地产公司,当地超过三分之一的楼盘都由恒新公司开发,几乎占据了大庆市最好的地段。
尽管恒新公司已是大庆最大的房地产公司,但相对于中石油这艘巨轮来说,其资金量并不大,只能算得上中石油的“孙辈”企业。为什么审计人员盯住了它?
审计人员介绍说,近年来对央企的审计中发现了一些共性问题。如一些央企旗下的二级、三级企业,其业务并不是母公司的主营业务,而且因为层级太多、疏于管理,出现了不少问题,因此审计人员对此格外关注。
私盖公章背后掩盖了哪些秘密
陈志华本人也想不到,是一次违规使用公章,让其出卖国家利益的行为露出了马脚。2011年3月底,审计组来到大庆,那时天空中还飘着雪,凛冽的寒风吹在脸上,提醒人们这里的春天还未到来。
当时恒新公司正在大庆最繁华的路段开发一处新楼盘。在当地人看来,这个楼盘的位置寸土寸金,未来的升值空间巨大。可就是这样一片升值潜力巨大的地块,却被陈志华轻松挖走了一块,作为自己非法获利的筹码。
审计人员在检查恒新公司的资料时发现,2011年初该公司有一笔两亿元的资金入账,来源于一家公司(由3家企业共同出资组建)。这笔钱在账目上没有说明。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为什么一家企业要给恒新公司两亿元?这笔钱到底是何用途?
一连串的问号并没有得到恒新公司的解释,相关人员一律缄口不语。审计人员经多方了解和查阅资料得知,在恒新公司正开发的40多万平方米地块中,有6万多平方米实际由3家民营企业开发,所有细节只有公司董事长陈志华一人知晓。同时,审计人员还发现,这6万多平方米的土地价格是按2008年恒新公司取得土地时的价格售卖给了3家企业。
2008年至2011年,我国土地市场价格不断走高,为什么恒新公司会以3年前的拿地价格出让一块升值潜力巨大的土地?此外,国有企业转让已取得的土地,是有严格法律程序的,但从现有情况看,这个地块的出让疑问重重。
辗转调查后,审计人员拿到了恒新公司向3家企业转让土地的一份合同。一个细节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这份合同盖了恒新公司的章,而公司却没有这次用章的记录。这份合同上的章是如何盖上的?又是谁盖的章呢?
据审计人员了解,那次没有被登记的用章人,正是恒新公司董事长陈志华。身为单位的“一把手”,偶尔用公章未做登记,不足为奇。但审计人员以职业的严谨性作出判断——应该继续深挖下去。
很快,事实清晰地呈现出来。
收益是民企的,风险是央企的
随着调查的深入,审计人员进一步发现了其中的秘密——虽然恒新公司开发的地块中有6万多平方米土地已转让给了上述3家企业,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开发的楼盘还是用恒新公司的名义,甚至连销售都借用恒新公司的名义。
3家企业开发的楼盘夹杂在恒新公司的楼盘中,购房者根本不知道自己买的是谁开发的楼盘。卖房收益归3家企业所有,但因为一切手续都是以恒新公司的名义办理,所有风险都由恒新公司承担。
审计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这3家企业其实并没有资金实力。为了拿地,他们联手借款向恒新公司购买土地,并在未建房的情况下即开始以恒新公司的名义进行预售,收了预售款后先还了借款,还有大量盈余用于建房。
由此,违规链条逐渐清晰:首先,上述国有企业的土地未经任何法律手续就以原购买价格转让给了民营企业;其次,土地转让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以至于国有企业还将承担各种风险;第三,上述3家企业并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为什么陈志华会冒着多重违规的风险,为上述3家企业谋利?土地卖了为什么不过户?这一系列不合常理的表现背后,到底有什么隐情?
在审计人员开展了一轮紧锣密鼓的调查后,又一份合同引起审计人员的注意。这份合同显示,恒新公司负责办理所有房屋交易需要的手续,在这个过程中,相关收益是民营企业的,风险由恒新公司承担。这完全是一份不平等合约,恒新公司为何接受呢?审计人员仔细辨认,发现这份合同上盖的是恒新公司已经申报作废的一枚公章。
迟来的私利,一样的惩罚
一枚公章使用时没有登记,另一枚公章是作废的,两个细节更让审计人员产生了疑问。
陈志华以非公开手段为上述3家企业提供帮助,他图什么呢?于是,审计人员对这3家企业进行了延伸审计。经过延伸审计,陈志华与上述企业间的利益链随即得以揭示。审计人员发现,自2012年起,其中一家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向陈志华的妻女提供共计200万元人民币。而且陈志华安排得也很巧妙,他在土地转让、民营企业卖楼后有收益的当年并没有收取好处费,而是在之后的2012年才开始收取。
经查,恒新公司的上级企业大庆油田昆仑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范大光也参与了这起异常的土地交易。2014年,在对陈志华案进行判决的同时,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范大光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万元。
至此,一桩国有企业土地被违规转让、民营企业获利数亿元的秘密交易终于大白于天下,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也由此揭示了我国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何加强和改进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效益,不能不引起持续关注和深思。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09.09.2015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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