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

14.04.2015  10:12

  日前,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自2015年1月1日起,为全省2014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是自2005年以来的第11次连续调整,惠及我省26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式,调整水平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本次调整中,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比2014年提高15元;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档次划分与2014年一致,标准比2014年各档均增加1元,即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36年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按国家要求,为进一步体现鼓励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挂钩调整首次增加了与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办法,调整标准以退休人员本人2014年底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1%的比例计算;倾斜调整部分,对高龄退休人员各档次调整均比上年标准高10元,即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8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90元;对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继续给予倾斜并适当提高倾斜标准,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不足99元的,按99元调整。  (记者温斯琪)

  我省上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每人每月提至80元

  日前,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自2015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国家提高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元,分两年实施(2015年、2016年各提高5元),即2015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5元;2016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0元。此次国家和省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

  据了解,此次国家和省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将使我省237万城乡老年居民直接受益,对保障和改善低收入的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记者温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