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办法》今日始施行 为您解读焦点问题
2018年 2月1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令第36号)开始施行。此前,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在人社部门户网站在线访谈中,就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主要精神的解读。昨日,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就如何做好吉林省省贯彻实施工作以及企业和职工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关注一:什么是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吉林省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合理区分政府、单位和职工的养老保险责任,是吉林省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吉林省国未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和目标。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是职工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高养老保障待遇水平的重要途径。
关注二:订立企业年金方案有什么要求?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在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进行,企业要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企业年金方案由企业与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关注三:哪些职工能够建立企业年金?
企业和职工双方年金缴费水平如何确定?在建立年金的企业中,凡是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试用期满的职工都属于企业年金方案的参加范围。建立年金的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费用标准,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关注四:实施年金企业中职工之间的缴费差距有限制吗?
为保障企业年金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发挥,避免年金带来不合理的分配和待遇差距,企业在制定年金方案是应当合理确定年金缴费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关注五:年金个人账户缴费的权益归属是如何规定的?
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但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可以规定有不同的归属期,企业和职工可以协商确定所有权从建立年金开始就归职工,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职工个人,但权益归属期最长不超过8年。
关注六: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在什么情况下完全归属职工个人?
虽然年金方案可以约定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可以在8年内逐步归属职工个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二)年金方案终止的;(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关注七:职工如何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年金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购买后,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对出国(境)定居的人员,年金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关注八:年金资金可以继承吗?
企业年金可以提前支取吗?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年金资金未达到领取条件的,不可以提前领取资金。
(记者 陈思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