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警示不可令酒店免除责任 客人摔伤需赔偿
酒店已尽告知义务,客人摔伤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给出了肯定的答复,一审依法判决被告温宿县某快捷酒店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的70%计140000元。
事情还得从今年5月说起,来自浙江省金华市的陈大妈,今年63岁,2014年5月参加了金华市一家旅行社组织的夏日新疆魅力游活动。5月16日,陈大妈被旅行社安排入住温宿县某快捷酒店。当晚在酒店餐厅用餐时,因地面湿滑陈大妈不慎摔伤,后被送往温宿县医院治疗8天。后经新疆振兴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在与旅行社、酒店协商无果后,2014年10月27日,陈大妈以旅行社和酒店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将旅行社和酒店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安排陈大妈入住酒店并无不当,因而旅行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酒店在餐厅内虽设立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但对地面湿滑的情况并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防范手段,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陈大妈对“小心地滑”的警示重视不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上述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安保义务”是从事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主体应尽的法定义务,往往与餐饮、住宿、娱乐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业相关,与消费者生活息息相关。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有相关明文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四条规定:“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