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长春市四环路以内继续禁燃!

14.01.2022  11:17

  1月13日,长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新闻发布会,同时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长春市应急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政治部主任王春光介绍,为了深入贯彻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生产经营单位、每家每户每个人、每一平方米,对安全生产实施穿透式管理,长春市安委会结合长春市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2016年出台的《长春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于2021年11月18日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落实好新修订的《长春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办法》,要重点抓好属地监管责任、行业部门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三方面责任落实。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如实上报的隐患不作处罚,对于瞒报、漏报,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一步,长春市安委办将成立若干检查组,持续开展督导检查,并采取调度、通报、考核以及学法、普法、执法等手段,推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长春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办法》在长春落地见效。

   1月25日前完成烟花爆竹检验

   问:再过10多天就是春节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加强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管方面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一级调研员刘彤:按照职责,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1年12月开始组织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长春市所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现已完成抽样97批次。预计1月25日烟花爆竹开始销售之前,检验工作将全部完成。对于抽查中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将责令商家停止销售,避免流入市民手中。

  下一步,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将与市应急管理部门一起,对长春市烟花爆竹销售业户进行联合检查。重点检查销售者是否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产品警示标志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过期产品、产品内外包装标识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更换产品包装标识等问题。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依法进行处理。

  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烟花爆竹时,要到正规的销售点进行购买。购买时要注意查看烟花爆竹标识是否齐全,不要购买没有包装标识的产品。要注意查看产品生产日期,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发现有产品质量问题的,可以拨打12315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十四五”完成主城区燃气改造

   问:为了确保长春市燃气安全,长春市建委开展了哪些工作?

  长春市建委燃气管理处处长祁志刚:为确保长春市燃气安全,市建委采取了一系列工作措施。

  一是加大燃气设施升级改造力度,主要是针对老旧燃气管网进行改造,原计划2021年改造30公里,经过努力,目前已完成改造52公里,超额完成2021年改造任务,保证了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

  二是加快燃气用户设施改造速度。2021年完成改造30.7万户,计划在“十四五”期间,完成对长春市主城区的改造任务,从而确保管道燃气用户的使用安全。

  三是加大打击偷盗燃气工作力度。印发实施了《长春市防范和打击偷盗燃气及损毁燃气设施违法行为实施方案》,破解了长期以来对该类隐患取证难、执法难、处罚难的问题,偷盗燃气及损毁燃气设施违法行为得到了初步遏制。

  四是加强燃气管网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已督促长燃公司和长天集团两家管道燃气企业完成了地下管网智能监测系统阶段性建设,正在进一步完善智能监测功能建设,从而可以应用科学技术手段对燃气设施及管网运行加以监测。

   今年长春继续执行禁燃规定

   问:今年长春市是否继续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禁燃管控区域有无调整?

  长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大队长李欢:《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于2014年7月1日由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30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今年长春市将继续执行禁燃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是:本市四环路以内的区域,禁止燃放、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本市四环路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山林、园林、绿地、水源地等生态保护区和重点防火区;

  (二)铁路线路、输变电、输油(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三)国家机关、广播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机构;

  (四)集贸市场、商场、车站(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五)高层建筑物、房屋密集区、停车场;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加油(气)站;

  (七)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

  (八)城市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地下空间;

  (九)档案馆、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 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性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未经公安部门许可,举办焰火晚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过期产品与正常经营产品 不得混存

   问:长春市应急管理部门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经营环节有哪些具体要求?

   长春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裴雅涛: 依据“三定”方案职责,长春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长春市目前没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只有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有明确要求:

   对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一是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二是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店(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三是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品等危险物品;四是严禁将过期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五是严禁产品超量储存、违规堆放以及堵塞通道;六是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

   对于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一是严禁销售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二是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三是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四是严禁违规堆放及在店外销售烟花爆竹;五是严禁在店外燃放、试放烟花爆竹。

   (来源:城市晚报 记者:陆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