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二)
09.01.2019 11:53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问题一: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向被执行人购买了案涉特殊动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特殊动产实施执行,案外人以其向被执行人购买了案涉特殊动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案涉特殊动产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二)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案外人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案涉特殊动产;
(三)案外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了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问题二: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向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购买了案涉特殊动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特殊动产实施执行,案外人以其向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购买了案涉特殊动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案外人与第三人就案涉特殊动产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二)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案外人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案涉特殊动产;
(三)案外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了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案外人有理由相信第三人对案涉特殊动产有处分权。
问题三: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之间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取得案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特殊动产实施执行,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之间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取得案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该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双方基于清偿债务的目的就案涉特殊动产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以物抵债协议;
(二)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案外人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案涉特殊动产;
(三)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债务数额经清算已经确定,且与案涉特殊动产的价值合理对应。
问题四: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通过以物抵债形式取得案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特殊动产实施执行,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通过以物抵债形式取得案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案外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双方基于清偿债务的目的就案涉特殊动产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以物抵债协议;
(二)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案外人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案涉特殊动产;
(三)第三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债务数额经清算已经确定,且与案涉特殊动产的价值合理对应;
(四)案外人有理由相信第三人对案涉特殊动产有处分权。
问题五: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的配偶一方就案涉特殊动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特殊动产实施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一方仅以案涉特殊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配偶一方以案涉特殊动产为其个人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有证据证明案涉特殊动产确系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作为执行依据的原生效裁判未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问题六: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借用被执行人名义购买案涉特殊动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特殊动产实施执行,案外人仅以其借用被执行人名义购买案涉特殊动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七: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系保留案涉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出卖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特殊动产实施执行,案外人以其系保留案涉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出卖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案涉特殊动产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并书面约定由案外人保留案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同时被执行人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案涉特殊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案外人是否已经丧失了案涉特殊动产的取回权进行审查,案外人尚未丧失案涉特殊动产取回权且将其已经收取的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的,对案外人排除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被执行人已经支付的价款虽未超过全部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但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案外人支付了剩余价款的,可以按照案外人丧失案涉特殊动产的取回权处理。
问题八: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系保留案涉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出卖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特殊动产实施执行,案外人以其已经购买了案涉特殊动产为由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系保留案涉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出卖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继续执行的,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就案涉特殊动产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并书面约定由被执行人保留案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同时案外人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案涉特殊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被执行人是否已经丧失了案涉特殊动产的取回权进行审查,被执行人尚未丧失案涉特殊动产取回权的,对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案外人已经支付的价款虽未超过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但其已经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的,可以按照被执行人丧失案涉特殊动产的取回权处理。
问题九: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具备权利外观的普通动产实施执行,案外人以其系案涉普通动产的所有权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具备权利外观的普通动产实施执行,案外人以其系案涉普通动产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涉普通动产为特定物的,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案涉普通动产系其依法取得所有权的财产的,对其排除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案涉普通动产为种类物的,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案涉普通动产系其依法取得所有权的特定财产且未与他人同类财产发生混同的,对其排除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问题十: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借用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或以借用被执行人名义开立账户流转资金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或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实施执行,案外人仅以其借用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或以借用被执行人名义开立账户流转资金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十一:金钱债权执行中,开证行作为案外人以案涉银行账户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账户或该账户内的资金系质押保证金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或账户内的资金实施执行,开证行作为案外人以案涉银行账户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账户或账户内的资金系信用证质押保证金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案外人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已经开立了合法有效的信用证并依合同约定将案涉银行账户设定为质押保证金账户;
(二)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已经将案涉银行账户交由案外人实际管理、控制的;
(三)案涉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仅作为关联信用证的专属资金用于质押业务而非其他业务,同时案涉资金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尚未丧失保证金功能的;
(四)案外人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已经实际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的,或者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为外汇且信用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
(四)案外人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已经实际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的,或者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为外汇且信用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
信用证保证金账户内的质押资金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形是指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单证不符等原因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的情形,以及银行已经对外支付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之后尚有剩余资金的情形。
问题十二:金钱债权执行中,承兑行作为案外人以案涉账户系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或该账户内的资金系质押保证金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或账户内的资金实施执行的,承兑行作为案外人以案涉账户系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或账户内的资金系质押保证金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案外人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开具了合法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依合同约定将案涉银行账户设定为质押保证金账户;
(二)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已经将案涉银行账户交由案外人实际管理、控制的;
(三)案涉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仅作为关联银行承兑汇票的专属资金用于质押业务而非其他业务,同时案涉资金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尚未丧失保证金功能的;
(四)案外人承兑汇票行为或对外付款行为之一发生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内的质押资金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形是指银行拒绝承兑汇票或者银行实际履行对外付款义务并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之后尚有剩余资金的情形。
问题十三: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实施执行,出借人作为案外人以其对该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质押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实施执行,出借人作为案外人以其对该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质押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案外人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质押合同,并依合同约定将案涉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质押为关联债权的保证金的;
(二)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已经将案涉银行账户交由案外人实际管理、控制的;
(三)案涉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仅作为关联债权的专属资金用于质押业务而非其他业务,同时案涉资金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尚未丧失保证金功能的;
(四)案外人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了出借资金的义务。
借款保证金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形是指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经其他方式清偿已经消灭的情形,以及案涉借款保证金超过借款本金及利息金额的部分,或者双方另行约定不再将该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关联债权的质押保证金等情形。
问题十四: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系案涉股权的实际出资人或隐名股东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实施执行,案外人仅以其系案涉股权的实际出资人或隐名股东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十五: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向被执行人购买了案涉股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实施执行的,案外人以其向被执行人购买了案涉股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案外人基于购买案涉股权的目的与被执行人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关系;
(二)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案外人已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并记载于股东名册;
(三)案外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了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股权登记。
问题十六: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的财产请求实施执行,该第三人作为权利登记人以其未书面同意对案涉财产实施执行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的财产实施执行,该第三人作为权利登记人书面同意对案涉财产实施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该第三人作为权利登记人仅以其未书面同意对案涉财产实施执行为由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问题十七: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的财产请求实施执行,该第三人作为权利登记人就案涉财产提出权属主张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的财产实施执行,该第三人作为权利登记人书面同意对案涉财产实施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该第三人作为权利登记人就案涉财产提出权属主张的,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中止执行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问题十八: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的财产实施执行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的财产实施执行,该第三人作为权利登记人就案涉财产提出权属主张的,根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对案涉财产的权属具有正当利益,而依法实现该正当利益所发生的行为后果足以保证将案涉财产纳入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范围。
问题十九: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但未办理登记的商品房请求实施执行,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就案涉商品房提出权属主张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但尚未办理登记的商品房实施执行,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就案涉商品房提出权属主张,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对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被执行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就案涉商品房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二)被执行人已经合法占有了案涉商品房,或者被执行人已经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合同备案登记、合同网签登记等情形之一的;
(三)被执行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仅支付了部分价款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剩余价款从变价款中优先向其支付。
问题二十: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购买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动产实施执行,而出卖人作为权利登记人就案涉不动产提出权属主张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购买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动产实施执行,而出卖人作为权利登记人就案涉不动产提出权属主张,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对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被执行人与出卖人之间就案涉不动产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关系;
(二)被执行人已经合法占有案涉不动产,或者被执行人已经就案涉不动产办理了有效的所有权预告登记;
(三)被执行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仅支付了部分价款但出卖人同意剩余价款从变价款中优先向其支付。
问题二十一: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案涉房屋系被执行人应当取得的补偿安置房屋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尚未办理登记的补偿安置房屋实施执行,而开发建设该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案涉房屋提出权属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确系被拆迁人且案涉房屋确系其应当取得的补偿安置房屋的,对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问题二十二: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转让给他人且已经办理了权属登记的不动产实施执行,而受让人作为权利登记人就案涉不动产提出权属主张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转让给他人且已经办理了权属登记的不动产实施执行,而受让人作为权利登记人就案涉不动产提出权属主张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执行人将案涉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依法应当确认无效的,对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被执行人与受让人之间并无真实的转让案涉不动产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双方系以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及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方式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的,对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被执行人将案涉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系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对其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且其债权人撤销权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的,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但该受让人已经基于合理的价格补足价款并按照人民法院要求交付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仍请求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二十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购买但未办理登记的特殊动产实施执行,而出卖人就案涉特殊动产提出权属主张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购买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特殊动产实施执行,而出卖人作为权利登记人就案涉特殊动产提出权属主张,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对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被执行人与出卖人之间就案涉特殊动产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二)被执行人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案涉特殊动产;
(三)被执行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仅支付了部分价款但出卖人同意剩余价款从变价款中优先向其支付。
问题二十四: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已经交付给他人并办理了登记的特殊动产实施执行,受让人作为权利登记人就案涉特殊动产提出权属主张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已经转让给他人且办理了登记的特殊动产实施执行,受让人作为权利登记人就案涉特殊动产提出权属主张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执行人将案涉特殊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依法应当确认无效的,对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被执行人与受让人之间并无真实的转让案涉特殊动产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双方系以签订买卖合同及办理登记的方式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的,对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被执行人将案涉特殊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系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对其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且其债权人撤销权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的,对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但该受让人已经基于合理的价格补足价款并按照人民法院要求交付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仍请求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二十五: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购买但尚未办理登记的股权实施执行,出让人作为股权登记人就案涉股权提出权属主张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购买但尚未办理登记的股权实施执行,而出让人作为股权登记人就案涉股权提出权属主张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对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被执行人与出让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
(二)被执行人虽未办理股权登记但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并已经记载于股东名册;
(三)被执行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仅支付了部分价款但出让人同意剩余价款从案涉股权的变价款中优先向其支付。
问题二十六: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已经转让给他人且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的股权实施执行,受让人作为股权登记人就案涉股权提出权属主张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已经转让给他人且办理了变更登记的股权实施执行,受让人作为股权登记人就案涉股权提出权属主张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执行人将案涉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依法应当确认无效的,对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被执行人与受让人之间并无真实的转让案涉股权的意思表示,双方系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及办理登记的方式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对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被执行人将案涉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系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对其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且其债权人撤销权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的,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但该受让人基于合理的价格补足价款并按照人民法院要求交付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仍请求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二十七: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实施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实施执行的,该第三人就案涉资金提出权属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就案涉资金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请执行人仅以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为由请求实施执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执行人应当通过代位权诉讼或直接通过申请执行到期债权的方式主张权利,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系案涉资金的实际所有人为由请求实施执行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规避执行而将其应当取得或实际所有的资金隐匿、转移至第三人的银行账户并且能够直接、确定的指向案涉资金的,对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但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仅有可能形成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撤回起诉并告知其就该金钱债权请求权的成立及实现另行主张权利,申请执行人拒绝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问题二十八:本解答中规定的“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该如何理解?
答:本解答中规定的“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针对执行标的实施查封、扣押、冻结、划扣资金等具有控制、保全性质的执行、保全行为之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公室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09.01.2019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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