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03.11.2015 10:59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社会管理的不断创新和刑事立法的日趋完善,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危险驾驶等违法行为犯罪化,轻微刑事案件明显增多,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两高”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二年。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被告人特别是被羁押的被告人来说,不仅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还有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通过速裁程序,可以大大缩短审前羁押时间,防止由羁押时间决定量刑结果,避免“刑期倒挂”“实报实销”,更好地实现罪刑相适应,确保“轻罪轻刑”。对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来说,也可以及时化解矛盾,尽快修复社会关系,有效减轻诉累。
此外,速裁程序构建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进一步明确了程序上从快处理、实体上从轻处罚的原则。对于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优先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多适用缓刑,减少适用监禁刑,避免狱中“交叉感染”,可以更好发挥社区矫正功能,利于罪犯改造,更好回归社会。
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速裁还设立了配套保障措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即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截至目前,司法行政机关在试点法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342个,共为17177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20930人次,受委托进行调查评估3597件。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提高诉讼效率
速裁程序是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对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适用法律无争议的案件分流处理,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形成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多层次诉讼体系。
据统计,2012年,全国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900021人,占生效判决人数的76.65%;2013年为934011人,占80.61%;2014年为980004人,占82.73%。判处拘役以下刑罚的人数也在逐年增长,2012年占生效判决人数的42.96%,2013年占45.66%,2014年占46.37%。
此次试点的案件类型,限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适用法律无争议,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危险驾驶、盗窃等11种犯罪或依法可能单处罚金的案件。经当庭讯问被告人、听取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进一步简化庭审,可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当庭宣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或量刑建议有异议、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没有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等情形,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
启动速裁程序以检察机关建议为主,公安机关、辩护人也可以提出建议。办案期限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缩短。
简单案件快办,疑难案件精办,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多层次化,实现了诉讼程序与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程度相适应。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进一步推动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试点一年 成效明显
在今年8月26日“两高”牵头召开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中期评估论证会上,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对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探索专门的快速办理程序,实现诉讼程序与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相适应,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试点工作很有必要,成效明显,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提供了实践基础。
首先,速裁程序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在充分保障被告人程序选择、获得法律帮助、最后陈述等各项诉讼权利的同时,速裁程序强调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有效参与,通过调解和解、量刑激励、法庭教育,敦促被告人退赃退赔、赔礼道歉,有效保护被害人权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抗诉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率为0,被告人上诉率仅为2.1%,比简易程序低2.08%,比全部刑事案件上诉抗诉率低9.44%。中国政法大学课题组经对400余名律师、被告人、办案人员进行问卷调查,绝大多数受访者对速裁程序运行效果表示满意。
其次,速裁程序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途径。刑事速裁案件被告人被拘留、逮捕的占52.08%,比简易程序低13.91%;适用非监禁刑的占36.88%,比简易程序高6.93%。通过减少审前羁押,对被告人从快处理、从宽量刑,更加准确兑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精神,有效避免“刑期倒挂”“关多久判多久”现象,更好发挥社区矫正功能,利于罪犯改造和回归社会。
再次,速裁程序试点地区刑事诉讼效率明显提高。通过案件繁简分流,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据抽样统计,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的平均20天缩短至5.7天;人民法院速裁案件10日内审结的占94.28%,比简易程序高58.4%;当庭宣判率达95.16%,比简易程序高19.97%。如北京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从案发到判决仅13天,另外一起危险驾驶案仅用3天,及时惩治了犯罪,维护了社会秩序。
最后,速裁程序对司法改革整体推进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试点工作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通过刑事速裁案件当庭宣判、当庭送达,推动办案责任制的落实和诉讼文书审批制度改革,对量刑规范化、庭审实质化、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等改革举措,也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大胆探索 积极创新
刑事速裁试点工作启动一年来,各地根据速裁程序特点,积极探索更加快捷高效的工作机制,形成了许多成功做法和经验。普遍实行专人办理、集中起诉、集中开庭。郑州在看守所设立速裁法庭,北京市海淀区由法官、检察官、值班律师在看守所建立集中办案平台,实现侦诉辩审无缝对接。南京、福州等地在侦查阶段就委托进行调查评估,为非监禁刑适用创造条件。深圳、杭州等地探索视频提讯、视频开庭、短信快速送达、诉讼文书及电子证据网上流转,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上海、青岛等地注重法庭教育,开展判后释法,效果良好。
一年来,在各级党委、人大有力监督指导下,在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参与配合下,试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积极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实践,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初见成效。截至今年8月20日,各地确定基层法院、检察院试点183个,共适用速裁程序审结刑事案件15606件16055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案件的30.7%,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12.82%。其中检察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占65.36%。
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一是试点开展不平衡。各试点法院速裁案件数量差别较大,14个试点省市中,广东、上海、山东、福建、北京5个地方的案件数量就占到了61%。二是协调配合有待加强。速裁程序是一项新的制度设计,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还存在不同认识,需要继续摸索、磨合和改进。三是非监禁刑适用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危险驾驶罪,占到速裁案件数量的49.55%,但一些地方要求对该罪原则上判处实刑,与其作为法定刑最轻的罪名明显不相称。四是庭审程序简化后,开庭存在程式化倾向,庭审作用未能充分展现。
试点工作时间已经过半,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总结前一阶段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指导督查力度,加强研究总结,推动试点健康深入开展。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03.11.2015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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