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
为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吉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吉林,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增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吉林重大意义的认识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当前,我省正处于深化改革的历史关键期和振兴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全面落实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完成改革和发展的各项任务,需要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全省广大干部群众要进一步增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吉林重大意义的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精神上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准确把握依法治省的方向、目标、原则和重点任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二、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地方立法中的重大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报告。全省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适时调整地方立法规划和计划,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制定和修订好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文化建设、保障改善民生和社会治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立法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落实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组织起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会委员比例,依法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表决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改进立法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工作,逐步实行人大代表分专业分重点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机制,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法规草案的审议和修改工作。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探索建立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完善立法重大事项听证制度。完善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实行二审制,必要时实行三审制,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做好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工作,加强指导,相应调整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制部门职能和机构设置。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规章制定程序。
三、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结合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完善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行政问责规定。推进综合执法,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